案情摘要
3月10日,铁道部某工程局筑路工程队(以下简称工程队)和B市某乡人民政府历属的华大汽车运输队(简称运输队)订立了土方运输合同,由运输队承运工程队的l0万立方米的土方,45天内完成运输任务,工程队给付运费212600元,并预付15万元。工程队同时向运输队提出要求,希望运输队提供一个担保单位。于是运输队所在的乡人民政府决定,由乡信用社为运输队提供担保。运输队、信用社和工程队三方于3月12日签订了担保合同。华大汽车运输队是乡镇企业,签订运输合同时尚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该队车辆不足并且多属旧车,因而合同期满时没有完成运输任务,仅承运土方42790立方米,运费合计10683元。因而工程队提出解除合同,返还预付运费,并由运输队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队要求运输队返还运费,给付违约金时,该运输队已格所收运费清偿其他债务,银行账户中没有存款,因而无力作出任何给付,工程队只好要求信用社承担连带责任。但信用社一再推托,不予清偿。工程队只好以运输队、信用社为共同被告,向B市人民法院起诉。
处理结果
法院查清上述事实后认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规定,签订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方必须持有经营公路货物运输的营业执照。因华大汽车运输队没有申请执照,属非法经营,其经营行为无效,其参与签订的运输合同也没有法律约束力。运输队应负合同无效的全部责任。运输合同无效导致从属于该合同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信用社不再负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如下:
一、运输队返还工程队预付运费43170元。
二、运输队给付工程队违约金21000元。上述款项均在1年内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