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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应托公司押运人的请求 货损谁应负责?

2014年12月13日 14:23:36    来源:商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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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应托运人的押运人的请求驾车通过施工路段,造成货损谁应负责?我们来看看下面案情,了解相关法律。

案情摘要

3月30日,S市运输公司接受了S市理工大学和S市建筑装饰公司的委托,用一部8吨载重汽车为双方运输玻璃10箱,其中理工大学7箱,建筑装饰公司3箱。三方签订了运输协议,运输路线是由A市建筑材料批发部到两托运人处,运费共计680元,由两托运人分组。建筑装饰公司派随车押运员1人。汽车于30日驶出A市后,遇到公路维修地段,需绕行很远。因而,押运员要求司机直接从维修路段驶过。司机认为路面不平,从此路通过对货物有危险,但在押运员的再三要求下,司机开车驶入,但在经过一米半宽的横沟时,车身剧烈震动,损坏了装在汽车上的理工大学的玻璃两箱,价值3000元。理工大学收货后认为,货物运输途中受损,要求s市运输公司赔偿损失。但运输公司认为从维修路段通过是建筑装饰公司押运员的要求,因而损失应由建筑装饰公司赔偿。三方为此发生纠纷。

理工大学认为,运输公司作为承运人,运输途中没有保证货物完好,不管什么原因所致,应赔偿托运人的损失。运输公司则强调建筑装饰公司押运员为了节省时间,再三要求通过正在维修的路段,从而造成车身震动过大玻璃断裂,故这项损失应由押运员代表的托运人负担。建筑装饰公司辩称,该公司只是托运人,不能干涉承运人的行车路线,押运人不代表该公司,因而拒绝承担任何责任。理工大学最后向S市人民法院起诉

处理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了上述事实。法院认为,托运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之后,货物的损坏风险发生了转移,承运人对货物的安全负全面责任,除非发生免责事项,都应对货物的灭失、短少、损坏、污染等负责赔偿。据此,法院判决由S市运输公司赔偿理工大学经济损失3000元。

关键词:货运货损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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