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货物运输中总会遇到些纠纷,我们来看看下面案件,了解下相关法律。
Y市停薪留职工人张某,于6月18日在T市郊区某村了解到可收购大量豆角,遂散购买一批到Y市销售。张某当晚来到T市汽车运输公司,要求次日雇用一台货车托运豆角。由于次日的营运已安排完毕,故该公司拒绝出车,但在张某的再三要求下,汽车运输公司调度姚某同意19日临时加派一辆8吨货车,为张某运输豆角。双方商定:从Y市到T市路程720公里,运费X元。张某预付了运费,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19日上午张某开始到T市郊区某村收购豆角,上午收购50D斤均被雨淋,下午继续收购,总计购得1.5万公斤,散装于车上。19日晚9:30,司机开车从T市驶往Y市,张某随车押运。途中司机休息两小时,修车门、时,于20日晚5点左右到达Y市,行程720公里,运行20小时。卸车时,张某发现部分豆角已露变,张某随即扣押汽车,要求运输公司承担豆角变质的责任。经司法部门干预,张某才放走汽车。汽车被扣时间长达25天。张某随后向Y市x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运输公司承担豆角损失4722元。
原告张某认为,从货物交付运输到货物运抵目的地期间,承运方应对货物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等损坏负责。运输过程中豆角发生变质,汽车运输公司理应赔偿损失。运输公司则辩称,豆角发生霉烂不是承运人的延误所致,而是托运前受雨琳造成的。承运人不但不应当赔偿张菜的损失,相反,原告张某应赔偿承运人车辆被扣闲置的损失,因而提起反诉。
法院受理此案后,在认定了上述事实后,法院认为:承运方夜间行车时速达38公里,车速适中,并没有延误时间。该种豆角保存期很长,即使通风条件不好亦能保存1天,但受雨淋后则容易发生霉变。因此,豆角发霉的责任应属于张某自己的责任,与运输公司无关。而张莱擅自扣车是违法行为,造成车主损失理应赔偿。因此,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6条、《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19条第4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并责令张菜赔偿运输公司汽车被扣押期间的延滞费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