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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按重置价投保能否按实际价赔偿?

2014年8月8日 09:33:46    来源:商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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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按重置价投保能否按实际价赔偿?
一、导语
车辆按重置价投保后被盗,被保险人要求按保险金额全额赔偿。
保险公司则认为应按折旧后的实际价值并扣除20%的绝对免赔额后赔偿。到底应如何赔偿?请看此案:
二、案情
2001年9月,A某将一辆自有的力帆骏马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险、附加盗抢险,保险金额25.5万元。同年12月,车辆被盗,A某立即报警并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认为对该车应按折旧后的实际价值并扣除20%的绝对免赔额赔偿,同意赔偿13.4万元。A某则认为保险金额是25.5万元并据此交付了保险费,应该贻偿25.5万元。双方协商未果,A某暂领走了13.4万元赔款,并在领条上加注:“暂领此款,余款通过诉讼解决”。
A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再赔12.1万元。保险公司认为自己己履行赔偿义务,赔偿的计算方法合理合法,原告再次索赔没有道理。法院认为,有关条款对技保险金额赔偿还是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赔偿具有选择性,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金额的基础上免赔20%,然后再赔偿原告7万元:双方均不服上诉。
二审中,保险公司出具了保险监管机关有关文件,认为已经履行的赔偿是正确的,以何种方式计算赔偿是合同赋予保险人的权利,A某无权选择。A某则认为,内部文件不是行政法规,也没有作为附件列入合同,不具行法律效力。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明知车辆是逐年折旧的,却按首次投保时的购买价格来确定保险金额,显然有过错;保险公司不能在收取了较高的保险费后,一旦发生事故却履行较低的赔偿义务;保险监管机关的文件不具有普遍和广泛的约束力。同时。双方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并没有将其作为附件,因此保险人不能在事故发生后单方面以对方不知晓的规定来作出利己的解释;同时,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表明A某对车辆被盗负有道错责任。保险公司无权享有20%的绝对免赔。据此判决保险公司再赔偿A某12.1万元,并承担一、二审的诉讼费。二审判决生效后,保险人虽然如数再付了赔款、但仍然不服。
三、点评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有二:一是车辆出险后应按实际价值还是按保险金额赔偿E2是保险公司能否实行绝对免赔。保险入不服也是集小在这两点上。
关于第一个问题。《保险法》第24条第4款规定:“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同时,《保险法》第40条第2款又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本案中,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明知车辆是逐年折旧的,却按首次投保时的购买价格来确定保险金额,显然有过错”。但保险金额首先是A某在投保时要约提出的,并不由保险公司单方面确定,A某为什么要按力帆骏马汽车的购买价格要约投保呢?也就是说,保险金额是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的,要错,也是双方的错。为什么保险公司有过错就要承担额外的赔偿责任。而A某有过错却反而获得了不当得利呢?本案中,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保险公司对其不应承担保险责任;同时,对于这个超过部分,保险公司应当返还超额部分的保险费。
关于第二个问题。机动车辆盗窃保险中20%的绝对免赔是保险条款约定的,投保人在投保时明确表示同意。只要出现车辆被盗事故,就要实行20%的绝对免赔,并不需要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对车辆的被盗负有过错。这样约定目的是使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风险共担,以促进被保险人对车辆的安全防护。如果没有这样的约定,保险人风险增加了,承保时还会提高费率。出险时,如果有证据表明被保险方对车辆被盗负有过错,那就不仅仅是实行20%的绝对免赔了。
四、启示
作为保险人来说,一是要加强保险常识的宣传。车辆保险实行的是重置保险价和实际损失赔偿的原则,这是常识。如果按旧车价值投保。发小事故时,被保险人就得不到足额赔偿,因为有个折旧的问题。所以,投保时。一般按新车重置价投保,发生保险事故时则核实际价值赔偿。这样做一方面是保护投保人的利益,另一方面是为厂防止道德风险,防止有人故意将要报废的车辆按重量价投保并按重置价索赔。二是要加强核保,防止超额保险。因为超额保险既加大了保险责任。也容易诱发道德风险,同时如发生纠纷、往往还被认为不讲信用。三是在诉讼中要改变以监管机关的文件作抗辩的习惯,冈为它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承认。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19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规定:“合同法实施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保险监管机关发布的有关文件,只能算是行业行政法规,不能作为保险合同是否有效的依据。本案中,保险公司败诉的重要原因,是没有严格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来作抗辩依据。四是在承保时要向投保人讲清实行20%免赔额的理由,而不能给人以100%的余额收费,却按80%的金额赔偿的感觉,造成显失公平的表象。
作为处理保险诉讼案的法官来说,要坚持以《保险法》为准绳,并弄清有关保险常识,从而秉公执法,准确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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