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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挂车使用年限拟调为“15年60万公里”

2011年10月17日 09:30:53    来源:现代物流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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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商务部发布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据悉,《意见稿》旨在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起到积极作用。意见征求截止日期为本月30日。

报废标准统一

此前,为了保证道路行驶安全,国家有关部门陆续颁布了《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关于印发<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的通知》等一系列法规。而《意见稿》通过实施之后,上述规定将同时废止。今后,国家将依照机动车的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等方面的状况,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实行引导报废。

据有关人士介绍,此次《意见稿》,对于非营运车辆并无使用年限限制,只要通过安全技术检验就可以上路,但对于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排放等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而对于营运车辆,则拟定了具体的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参考值。其中,三轮汽车、装配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报废年限为9年;搭载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车为12年;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等的危险品运输车为10年,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在内的其他载货汽车则为15年。

而对于达到使用年限,经过维修和调整后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大气污染物排放等相关国家标准,且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未取得合格标志的在用车辆,将实施强制报废。

除了使用年限外,车辆的行驶里程,也被作为一项重要指标。《意见稿》规定,单缸发动机低速货车的行驶里程为30万公里,微型货车为50万公里,危险品运输车为40万公里,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在内的其他载货车则为60万公里。

半挂车使用年限延长

《意见稿》规定,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参照之前10年的标准。而集装箱半挂车的报废年限则延长到了20年,其他类型的半挂车也明确规定为15年。

专家表示,这是国家在设定报废年限时,首次将半挂车同牵引车区别对待,为半挂车单独制定使用年限。“此次《意见稿》对于半挂车使用年限的明确,使一直悬而未决的半挂车使用年限过短的问题得到了妥善解决。”一位物流企业负责人欣喜地说,“这样一来不光可以降低企业的成本和负担,节约社会资源,也有利于集装箱行业和甩挂运输今后的发展。”

此外,对于该《意见稿》,业界人士也提出了不少建议。

首先,针对国内个体载货车主较多的特点,报废标准的制定和实行,应该考虑车主的权益;其次,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力度,应进一步调整跟进;再次,报废车辆的回收处理工作,仍需进一步细化和落实;最后,基于我国汽车强制报废制度,一直采用的以使用年限为主、使用里程为辅的方式,建议要更多地从实际车况角度出发,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报废、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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