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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运输保险

1公路货物运输保险

所谓公路(汽车)货物运输保险是指托运人或货主(被保险人)将托运的货物向保险公司(保险人)投保并支付保险费用,由保险公司按约定赔偿因运输中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的一种保险。由此而签订的合同,为公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这种合同以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证为证明。托运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投保,也可委托他人代办。
  根据《汽车货物运输规则》有关规定,汽车货物运输保险采取自愿投保的原则,由托运人自行确定。托运人可以办理运输保险,也可以不办理。包括承运人、保险公司在内的任何其他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托运人办理运输保险,但从货主利益出发,特别是在因不可抗力造成货物损失、本应由承运人赔偿的情况下,托运人托运价值较高或大批货物时应积极投保货物运输险。对投保运输保险的货物,在承运、托运时应按规定在货物运单上予以注明。

2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由保险人(即保险公司)向旅客(或其继承人)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发布的《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对乘长途汽车的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作了规定,乘短途汽车的旅客只要投保了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也可参照这一规定适用。
  (一)保险办理
  凡持票搭乘长途汽车的旅客,包括免票的儿童,均可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其手续由公路客运部门办理,不另签发保险凭证。
  (二)保险期间
  保险有效期间规定自旅客验票进站或中途上车购票后开始,到达旅程终点出站为止。旅客所乘的汽车,在中途因故停驶或改乘公路客运部门指定的其他车辆者,在继续旅程中,保险仍属有效。旅客在旅程中途自行离站不再随同原车旅行者,其保险责任于离站时起即告失效。但经公路客运部门签字证明原票有效者,从旅客重新验票进站后,保险效力即行恢复。
  (三)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旅客的保险金额不论是全票、半票、免票一律相等。旅客的保险费包括在票价内,一律按票价的2%收费,由公路客运部门代收汇缴保险公司。
  (四)医疗费和保险金的支付
  旅客在保险有效期间,因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伤害须治疗者,由保险公司按实际情况给付医疗费用,其数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全数。旅客在保险有效期间内,因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伤害以致死亡、残废或丧失身体机能者,除依照前述规定给付医疗费用外,另由保险公司依照有关规定给付保险金。
  (五)除外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致使旅客遭受伤害者,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或医疗费用的责任:
  (1)疾病、自杀、殴斗或犯罪行为。
  (2)爬车、跳车。
  (3)战争或军事行动。
  (4)有诈骗行为意图骗领保险金或医疗费用。
  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因发生意外事故遭到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六)处理
  (I)旅客遭受意外伤害时,公路客运部门应采取紧急措施抢救并立即报告当地的公安、交通部门处理。
  (2)旅客遭受意外事故以致残废或丧失身体机能者,应由本人或其指定代理人持县以上医院及交通监理、治安部门的证明文件,确定给付保险金。
  (3)旅客遭受意外事故以致死亡者,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或完全依赖该旅客供养者,取具公路客运部门的证明文件,必要时并须取具其居住地政府的户籍证明,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4)申请领取保险金,须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办理,过期丧失申请的权利。
  (5)保险金的给付,应由保险公司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于15d内办理。
  (6)旅客或其家属对保险公司的给付数额发生争执时,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3公路货物保价运输

公路货物保价运输,是指公路货物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声明其价格并向承运人支付保价费用,由承运人在货物损失时按声明价格赔偿的一种货物运输。货物保价运输同保险运输一样,目的是为了保护托运人或收货人的正当利益不受损失,一般适用于非国家定价的货物。
  (一)保价运输的原则
  公路货物运输实行自愿保价原则。也就是说,对托运的货物是否保价完全取决于托运人的自愿,托运人可以办理保价运输,也可以在办理保价运输的同时投保货物运输险,还可以不办理保价运输。包括承运人在内的其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托运人办理保价运输。
  (二)托运、承运的办法
  (1)一张运单托运的货物只能选择保价或不保价中的一种。也就是说,对一批办理托运的货物,不得只保价其中一部分而不保价另一部分。
  (2)声明价格和填制货运单。货物的价格包括税款、包装费用和已发生的运输费用,由托运人托运时自己声明,这种价格即为货物的保价金额。托运人在办理保价运输时,应在货物运单价格栏内准确注明全批货物总的声明价格。对不具备“三同”(同品种、同规格、同包装)条件的计件货物,还应向承运人提交货物单件价格的“物品清单”。
  (3)保价费的缴付。按保价运输的货物,除运杂费外,托运人还应缴付保价费。货物的保价费按声明价格乘以所适用的保价费率计算。保价费率不同的货物合并填写时,适用于其中最高的保价费率。对于有稳定性运输条件的大宗货物,承运人与托运人协商,可实行定期(日、句、月)清算保价办法。
  (4)承运人应在运单上加盖“保价运输”戳记。
  (三)保价运输的变更或解除
  保价运输货物变更到站后,保价运输继续有效。承运人承运货物后,在发送前取消托运的,货物保价费应全部退还托运人。
  (四)保价运输的赔偿处理
  对办理保价运输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承运人责任造成的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损坏的,根据《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承运人应按声明价格赔偿,实际损失低于声明价格的,按实际损失赔偿。如果经核实,损失是因承运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当声明价格低于实际损失时,承运人不受声明价格的限制,而应按照规定赔偿货物的实际损失,并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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