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车网

东风天龙天锦大力神配件商城
你的位置: 首页 > 商车百科 > 法律法规 > 交通法规 > 公路运输合同

公路运输合同

1公路货物运输合同

(一)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概念
  从事公路货物运输,必须依法签订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所谓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托运人与承运人就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并就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的协议。根据这个协议,承运人应将承运的货物经公路从一地运至另一地,托运人应按规定支付相应的运费。
  承运货物的一方为承运人,它可以是公路运输企业,也可以是从事公路货物运输的其他单位和运输个体户。承运人有时可分为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所谓缔约承运人是指参与签订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缔约承运人委托从事运输的人。
  托运人是指托运货物的一方或指与承运人签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它可以是承运人以外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
  除了承、托运双方外,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一般还涉及收货人,即在目的地接收货物的人。因此在一个完整的货物运输合同中,往往要涉及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三方当事人。但在实践中,在不少情况下,托运人和收货人是同一个人。
  公路货物运输可以不同标准划分为若干种,与此相适应,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也可相应划分为若干种。
  (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
  1.公路货运合同的订立原则
  公路货运合同是合同中的一种,受《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的调整。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公路货运合同由托运方和承运方协商签订。在订立公路货运合同的时候,双方必须遵循以下合同订立的一般原则:
  (1)合同的形式符合法定要求。除个别情况(如短途运输少量货物)下双方当事人可以即时清结的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公路货物运输中,有关运输计划表、货物运单和货票本身就是书面形式的合同;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必须遵循公路运输法律、法规关于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3)必须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4)代理人应当依法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不得违法代理。代理人不得超越代理权限签订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合同。
  (5)不得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当事人违反上述原则而签订的运输合同无效。经法院确认全部无效的(如承、托运双方互相勾结偷运禁运品、他人物品等),该合同自一开始就全部无法律效力,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除了遵循上述合同的一般原则以外,结合公路运输特点,根据《合同法》、《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及《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等的有关规定,公路货运合同双方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对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运输的物资,承、托运双方必须根据国家平衡下达的指标签订运输合同,保证优先运输。
  (2)对抢险救灾、战备等紧急运输的货物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优先运输的货物,应优先签订合同,优先运输。
  (3)对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物资、鲜活货物、文艺演出用品、搬家货物等,也应先于其他一般货物签订合同,安排运输。
  除上述规定外,对其他货物,由承、托运双方自由协商签订运输合同,自行安排运输。
  2.公路货运合同的订立程序
  如前所述,绝大多数公路货运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书面运输合同的基本形式有两种:一是定期运输合同,二是货物运单。所谓定期运输合同是指承、托运双方根据需要,按年度、季度、月度订立的货物运输合同。而承、托运双方按货物的批量所订立的运输合同可以以货物运单作为合同,称之为货运单。凡是规定或有条件按年、季、月度签订运输合同的,都应签订定期运输合同;合同签订后,托运人应在合同商定的期限内,投规定的时间提前向承运人提送履行合同的月、旬、日等运输计划表,该计划表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在巳按年、季、月度签订定期运输合同的情况下,当实际办理托运、承运手续时,当事人还应按批填制货物运单,该运单也是定期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按批量签订的运输合同,往往适用于零担货物、集装箱货物或临时托运的货物,货运单即为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在实践中,按批量托运货物时,除运单外、承、托运双方,尤其是在承运人是运输个体户的情况下也可另外签订一份书面运输合同。
  未签订定期运输合同或一次性运输合同的,托运人应按以下要求填写运单:
  ①准确表明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名称(姓名)和地址(住所)、电话、邮政编码。
  ②准确表明货物的名称、性质、件数、重量、体积以及包装方式。
  ③准确表明运单中的其他有关事项。
  ④一张托运单托运的货物,必须是同一托运人、收货人。
  ⑤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以及性质相互抵触的货物不能用同一张运单。
  ⑥托运人要求自行装卸的货物,经承运人确认后,在运单内注明。
  ⑦应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字迹清楚,内容准确,需要更改时,必须在更改处签字盖章。
  已签订定期运输合同或一次性运输合同的,运单由承运人按上述规定填写,但运单托运人签字盖章处填写合同序号。
  托运的货物品种不能在一张运单内逐一填写的,应填写“货物清单”。
  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需办理难运或审批、检验等手续的货物,托运人托运时应将准运证或审批文件提交承运人,并随货同行。托运人委托承运人向收货人代递有关文件时,应在运单中注明文件名称和份数。
  托运人采取自愿原则办理货物运输保险和货物保价运输。货物运输保险由托运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也可以委托承运人代办。托运人选择货物保价运输时,申报的货物价值不得超过货物本身的实际价值,且一张运单托运的货物只能选择保价或不保价;保价运输为全程保价。
  分程运输或多个承运人承担运输,保价费由第一程承运人(货运代办人)与后程承运人协商,并在运输合同中注明。承运人之间没有协议的按无保价运输办理,各自承担责任。
  办理保价运输的货物,应在运输合同上加盖“保价运输”戳记。保价费按不超过货物保价金额的7‰收取。
  3.公路货运合同的主要条款
  根据《合同法》、《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含货物运单)应当具备下述内容:
  (1)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的名称及其详细地址。
  (2)货物的基本情况,包括货物的名称、性质、体积、数量、重量及包装标准等。
  (3)货物起运地点和到达地点、运输距离。
  (4)运输质量和安全要求。
  (5)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约定托运人在起运地负责装车或收货人在到达地负责卸车的,应由托运人或收货人组织装、卸车工作;承运人负责装卸的应由承运人组织装卸工作。
  (6)货物的交接手续,主要是约定在起运地托运人向承运人交付托运的货物和在到达地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运到的货物时应办理的有关事项。
  (7)批量货物运输起止日期,即货物自起运地到目的地的运到期限。
  (8)计划(年、季、月度)运输合同的运输计划(文书、表式、电报等)提送期限和运输计划的最大限量。
  (9)运杂费的计算标难及结算方法,这些主要按国家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10)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的期限。
  (11)违约责任(含赔偿责任)。
  (12)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注意,在实践中,并不是非要完全按照上述内容订立合同不可。合同内容多少,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但双方应尽可能把有关货物运输的事项详细地写入合同,并记载清楚,明确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利于发生纠纷时的尽快处理。
  4.公路货运合同的成立时间
  定期运输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或运输计划表上签字或盖章后即告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以货运单为运输合同的,经承、托运双方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验收、交接货物完毕,并经承运人在托运人提出的运单上加盖承运日期戳后,合同即告成立。
  代订运输合同,必须具有委托单位的证明。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单位名义签订,对委托单位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
  (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1.货物的交接和承运
  公路货运合同的履行,首先应做好货物的交付和接受承运,这是公路货运合同履行的重要环节。根据《汽车货物运输规程》的规定,货物的交付和接受承运规则有下述内容:
  ①承托运双方应履行交接手续,包装货物采取“件交件收”;集装箱重箱及其他施封的货物凭封态交接;散装货物原则上要“磅交磅收”或采用承托双方协商的交接方式交接。交接后双方应在有关单证上签字。
  ②承运人受理整批或零担货物时,应根据运单记载货物名称、数量、包装方式等,核对无误,方可办理交接手续。发现与运单填写不符或可能危及运输安全的,不得办理交接手续。
  ③货物在搬运装卸中,承运人应当认真核对装车的货物名称、重量、件数是否与运单记载相符,包装是否完好。包装轻度破损,托运人坚持要装车起运的,应征得承运人的同意,承托运双方须做好记录并签章后,方可运输,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托运人负责。
  ④货物运达承、托运双方约定的地点后,收货人应凭有效单证提(收)货物,无故拒提(收)货物的,应赔偿承运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⑤货物交付时,承运人与收货人应当做好交接工作,发现货损货差,由承运人与收货人共同编制货运事故记录,交接双方在货运事故记录上签字确认。
  ⑥货物交接时,承托运双方对货物的重量与内容有质疑,均可提出查验与复磅,查验和复磅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2.货物的搬运和装卸
  根据《汽车货物运畅规则》的有关规定,货物的搬运和装卸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①货物搬运装卸由承运人或托运人承担,可在货物运输合同约定。
  ②承运人或托运人承担货物搬运装卸后,委托站场经营人、搬运装卸经营者进行货物搬运装卸的,应签订货物搬运装卸合同。
  ③搬运装卸人员应对车厢进行清扫,发现车辆、容器、设备不适合装货要求,应立即通知承运人或托运人。
  ④搬运装卸作业应当轻装轻卸、堆码整齐,清点数量,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严禁有毒、易污染物品与食品混装、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对性质不相抵触的货物,可以拼装、分卸。
  ⑤搬运装卸过程中,发现货物包装破损,搬运装卸人员应及时通知托运人或承运人,并做好记录。
  ⑥搬运装卸危险货物,按交通部《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进行作业。
  ⑦搬运装卸作业完成后,货物须绑扎苫盖篷杉的,搬运装卸人员必须将篷布苫盖严密并绑扎牢固;由承、托运人或委托站场经营人、搬运装卸人员编制有关清单,做好交接记录;并按有关规定施加封志和外贴有关标志。
  ⑧货物在搬运装卸中,承运人应当认真核对装车货物的名称、重量、件数是否与运单上记载相符,包装是否完好。包装轻度破损,托运人坚持要装车起运的,应征得承运人的同意,承、托运双方需做好记录并签章后,方可运输,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托运人负责。
  (四)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1.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变更或解除的原因
  运输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或需变更时,需经双方同意,并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变更。如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外提出,必须负担对方已造成的实际损失。
  作为合同的一种,公路货运合同同样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有关合同变更或解除的一般规定,即公路货运合同主要出下列原因之一而变更或解除:
  (1)订立运输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指令性计划变更或取消。
  (2)由于不可抗力(如天灾、火灾、地震、战争等)使合同无法履行。
  (3)合同当事人一方由于关闭、停产、转产等而无法履行合同。
  (4)由于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
  (5)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影响国家计划的前提下,一方当事人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
  除以上运输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法定原因外,《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相《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对公路货运合同变更、解除的具体条件、程序及有关费用的清算等也作了明确规定。
  2.关于变更的规定
  托运人在办理托运手续后可以要求变更运输合同。根据《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在承运人未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付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第43条规定,在货物起运前或起运后,承运人或托运人都可依法变更运输合同:
  起运前,托运人因故需变更运输货物的名称、数量、起止地点、运输时间、收贷人等时,应向承运人提出运输变更申请书或其他形式的书面申请(包括信函、电报、计划表等);起运后,在可能的条件下,可以变更到达地点或收货人。承运人要求变更运输日期、车辆种类和运行路线时,应及时与托运人联系,并协商一致。电话申请变更的,需详细说明运单的编号和变更事项,双方复述无误,作好电话记录,事后补办变更手续。
  变更运输合同可以是主体的变更,如变更收货人,也可以是到站的变更。但不管是何种情况的变更,都要遵守以下程序:
  ①托运方对已经托运的货物,要求变更到站、变更收货单位或者取消托运的,应当向受理车站提出书面申请。
  ②承运人在接到申请后,应当认真审查,符合变更条件的,应当同意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因变更运输合同所发生的手续费用等,由提出变更的一方负担;变更后的运输费用,应及时予以清算。
  3.关于解除的规定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是指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运输货物已经没有必要,双方协商终止履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行为。
  根据《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第44条规定,在货物起运前,承、托运双方都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经双方向意后即可办理取消托运。因取消运输所发生的费用,由取消方负担,即由承运人提出解除合同的,承运人应负担这种费用;由托运人提出的,托运人应付给承运人已发生的有关费用。同变更一样,解除运输合同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或答复。在货物起运后,任何一方不得办理取消运输。
  货物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造成道路阻塞导致运输阻滞,承运人应及时与托运人联系,协商处理,发生货物装卸、接运和保管费用,按以下规定处理:
  ①接运时,货物装卸、接运费用由托运人负担,承运人己收取运输里程的运费,退回末完成运输里程的运费。
  ②回运时,收取已完成运输里程的运费,回程运费免收。
  ③托运人要求绕道行使或改变到达地点时,收取实际运输里程的运费。
  ④货物在受阻处存放,保管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对于需要解除运输合同的情况发生时,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提出处理意见。
  无论是因为双方的协议,还是因为法律规定的原因而导致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当事人均需按照《合同法》规定的程序解除合同。
  (五)公路货运合同的违约责任与免责条件
  运输合同签订以后,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义务,除了法律规定因无过错可免除责任的外,应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双方损失的负赔偿责任。
  1.承运人违反运输合同的责任
  根据《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承运人自接受货物起至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时间,为承运人承运的责任期间。但该规定不器响承运人与托运人就货物在装车前和卸车后对承担的责任所达成的协议。
  (1)公路货物运输承运人应承担的责任
  ①承运人未按约定的路线运输增加的运输费用,托运人或收贷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运输费用。
  ②承运人未按约定的期限将货物运达,应负违约责任;因承运人责任将货物错送或错交,应将货物无偿运到指定的地点,交给指定的收货人。
  ③在承运责任期间因承运人过错造成承运的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损坏的,应按规定予以赔偿。
  根据公路运输有关法规规定,承运人未在运输期限届满后30 d内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的,视为货物灭失情况。货物在起运前交给承运人保管以及运到后在承运人保管期间,因承运人责任造成损失的,承运人也应负赔偿责任。另外,承运人委托第三者组织装卸,因装卸原因造成货物损失,承运人也应向托运人负赔偿责任。
  ④承运人末遵守合同约定的运输条件和特约事项,由此造成托运人的经济损失的,承运人应按约定负责赔偿。
  ⑤如果经证实属于承运人故意行为造成货物损失,承运人除赔偿外,还应由交通主管部门或合同管理机关处以损失部分10%~5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肇事者个人的刑事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货物损失或托运人其他经济损失是因承运人和托运人责任共同所致,则双方应按过错程度大小分别承担自己相应的责任。
  (2)公路货物运输承运人的免责情形
  货物在承运责任期间和在站、场存放期间内,发生毁损或灭失,承运人、站场经营人应负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承运人、站场经营人举证后可不负赔偿责任。
  ①不可抗力。
  ②货物的自然损失(或减量)和性质变化,如货物本身引起的碎裂、生锈、减量、变质或自燃。
  ③包装内在缺陷,造成货物受损。
  ④包装体外表面完好而内装货物毁损、短少或灭失⑤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货物毁损或灭失。
  ⑥托运人所派押运人责任造成的货物毁损或灭失。
  ⑦托运人违反国家法令托运货物,如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品或禁运品、托运违法犯罪得到的脏物等,这些货物在运输途中被有关部门查扣、弃置或作其他处理。
  ⑧其他经查证非承运人责任造成的原因。
  另据《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第37条规定,在集装箱货物运输中,整箱货物在承运责任期间内,保持箱体完好,封志完整,箱内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负责装、拆箱的除外。
  以上情形,都是非承运人过错所致,因此,承运人不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另外,由承运人委托站场经营人组织装卸的,承运人应先向托运人赔偿,再向站场经营人赔偿。
  (3)公路货物运输承运人偿付违约金情形
  公路货物运输承运人在下列情况下应支付违约金:
  ①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发运的。末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车辆,可称为车辆延滞。主要情形包括未按装车协议及商定的车种、车型配备足够的车辆;未在商定的时间提供车辆,或者对托运人自装的货车,未按约定的时间送到装车地点;调配的车辆性能等状态,不适合所运货物的要求;由于承运人的责任停止装车或使托运人无法按约定将货物搬入装车地点等。另据《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承、托运双方对车辆延滞、装货落空都有责任的,承运人应按各自所造成的损失相互抵消后,偿付差额。
  ②错运到达地或错交收货人的。对错运到达地或错交收货人的,承运人应无偿将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目的地,交给指定的收货人;如果货物因此逾期运到,应偿付逾期交付货物的违约金。
  ③由于承运人责任造成货物未在运到期限内运抵到达地,应按规定向收货人偿付违约金。
  ④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但是,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因不可抗力,诸如自然灾害、政府命令、军事行动、线路堵塞或海运港口、国境口岸车辆积压堵塞等或非承运人责任造成承运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的,可免除承运人支付违约金的全部或部分责任。
  根据《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及《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违约金数额,双方事先有约定的,承运人按合同规定办法支付;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应按承运人违约部分运量应计运费的一定比例偿付(一般不超过运费的10%)。承运人应在明确责任后次日起10 d内向对方偿付违约金,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托运人或收货人应在规定的时效内要求承运人支付违约金,否则,就失去请求权。
  2.托运人、收货人违反运输合同的责任
  (1)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发生损害事故,造成运输工具、机具、设备损坏、腐蚀,或者造成人身伤亡以及涉及第三人物质的损失,应由托运人向承运人或受损害的第三人按照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①托运人匿报、错报货物的性质、重量和规格。
  ②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有故意夹带危险货物和其他易腐蚀、易污染货物以及禁、限运货物等行为。
  ③货物包装不符合标准,包装容器不良,而从外部无法发现。
  ④末按规定条件在货物包装上标明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或错用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⑤托运人其他过错造成的。
  如果经证实属于托运人故意行为造成上述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根据《汽车货物运输规则》有关规定,托运人除赔偿损失外,还应由交通主管部门或合同管理机关处以损失部分10%~50%的罚款,并追究肇事者个人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托运人不如实填写运单,错报、误填货物名称或装卸地点,造成承运人错运误送、装货落空以及由此而引起的其他损失,托运人负责赔偿。
  应注意的是,货运代办人以承运人身份签署运单时,应承担承运人责任,以托运人身份托运货物时,应承担托运人的责任。
  (3)在下列情况下,托运人应支付违约金:
  ①未按运输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应按合同规定向承运人支付违约金。
  ②货物运达后无人提货或收货人拒收货物,而造成的车辆延滞及其他损失,托运人应负违约或延滞责任。
  对上述违约金,承运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托运人提出索赔要求,逾期末提出的,承运人失去要求的权利,托运人可不再支付违约金。
  (4)收货人在与承运人办理货物交接过程中,应支付按规定应付的运费或其他费用。收货人因过错造成承运人经济损失的,如卸车不当造成车辆损坏等,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属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托运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货物或货物运达后无人提货的,托运人不负责任:
  ①不可抗力。
  ②执行国家法令或政府命令、枪险救灾、战备任务。
  ③承运人过错造成的。
  (六)公路货运事故及合同纠纷的赔偿处理
  1.公路货物运输事故
  公路货物运输事故即汽车货物运输事故(简称货运事故),是指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毁损或灭失的事件。根据《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货物运输事故发生后应做好以下工作,并按以下规则处理:
  (1)货运事故发生后,承托运双方及有关各方应编制货运事故记录。
  (2)货物运输途中,发生交通肇事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承运人应先行向托运人赔偿,再由其向肇事的责任方追偿。
  (3)货运事故处理过程中,收货人不得扣留车辆,承运人不得扣留货物。由于扣留车、货而造成的损失,由扣留方负责赔偿。
  2.公路货运事故赔偿处理原则
  承运人对负赔偿责任的货物进行赔偿,依照下列规定进行:
  货运事故赔偿分限额赔偿和实际损失陷偿两种。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责任限额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尚未规定赔偿责任限额的,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
  (1)办理保价运输的货物,货物全部灭失,按货物保价声明价格赔偿;货物部分毁损或灭失,按实际损失陪偿;货物实际损失高于声明价格的,按声明价格赔偿。货物能修复的,按修理费加维修取送费赔偿。
  这里的所谓“实际损失”,是指因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导致货物实际价值的损失,包括货物价格、运费和其他杂费。货物价格中未包括运杂费、包装费以及已付的税费时,应按承运货物的全部或短少部分的比例加算各项费用。
  (2)办理运输保险的货物,由承运人和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
  (3)既未保价、也末保险的货物,按照实际损失陪偿,或者按照规定的赔偿价格标准进行赔偿。但经核实确属承运人的故意行为造成货物损失的,承远人应按规定赔偿直接损失,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不适用有关赔偿限额的规定,而应当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4)货物毁损或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由于承运人责任造成货物灭失或损失,以实物赔偿的,运费和杂费照收;按价赔偿的,退还已收的运费和杂费;被损货物尚能使用的,运费照收。丢失货物赔偿后,又被找回的,应送还原货主,收回赔偿金或实物,原货主不愿接受失物或无法找到原货主的,由承运人自行处理。
  承托运双方对货物逾期到达、车辆延滞、装货落空都负有责任时,按各自责任所造成的损失相互赔偿。
  3.公路货运事故的赔偿时效
  根据《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及《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彼此之间要求赔偿的时效为180 d,从托运人得知货运事故信息或签注货运事故记录次日起计算,或从货物运抵到达地点的次日起算。
  在约定运达时间的30 d后未收到货物,视为灭失,自第3l d起计算货物赔偿时效。
  另据《汽车货物运输规则》规定,因发生运费错收、调收而退补费用的,有关当事人应在自核收运费的次日起,60 d内提出要求。当发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时,受损方应在上述期限内提出赔偿或退补运费的要求,否则,逾期提出的无效。
  当事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赔偿时,须提出赔偿要求书,并附运单、货运事故记录和货物价格证明等文件。

2公路旅客运输合同

(一)公路客运合同的概念及其特点
  1.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的概念
  所谓公路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以适合运送旅客的汽车经公路将旅客及其所带物品从一地运送至另一地,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协议。根据该定义,旅客运输不仅涉及旅客自身,还涉及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与行李包裹两类。运送旅客的汽车,可称为客车;运送旅客的一方当事人为承运人,旅客车站上、客车上的工作人员,统称为客运人员,他们是承运人的代理人或受雇人,而非承运人本身。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的承运人是指取得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运输许可证的法人单位或者个人;旅客是指持有有效车票乘车的自然人,包括外国公民和中国公民。
  2.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的特点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除了具有一般运输合同的特点之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1)公路承运人既可以是汽车所有者,也可以是司机个人。但无论是汽车所有入还是司机个人,都必须依法取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运输许可证才能进行运输生产活动。
  (2)旅客是指所有乘坐汽车旅行的自然人。有团体旅客和个人旅客之分。在团体旅客方面,每个旅客都可以作为独立的主体对待,也可以以一个旅行团体为主体。
  (3)合同的形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但通常是以标准合同出现的。旅客只带向承运人提出相应的旅行条件,承运人出售客票,合同即成立。旅客运输合同的基本形式是客栗,它是旅客乘车旅行的凭证。旅客可以与承运人签订具体的书面旅客运输合同,也可以以客票作为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文件。
  3.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分类
  公路旅客运输,亦即汽车客运,以营运方式的不同为依据进行分类,可以划分为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出租车客运、包车客运、行包客运等形式。因此,公路旅客运输合同也可划分为相应的合同形式。
  (1)客运班车分为直达班车、普快班车、普客班车和城乡公共汽车四类。
  ①直达班车是指由始发站直达终点站,中途只作必要停歇,而不上下旅客的班车。
  ②普快班车是指站间距离较长,沿途只停靠县、市及大镇等主要站点的班车。
  ③普客班车是指站间距离较短,停靠站点(含招呼站)较多,配备随车乘务员的班车。
  ④城乡公共汽车是指由县城开往农村乡镇,站间距离短,旅客上下频繁,并配备随车乘务员的短途班车。
  (2)旅游客运是以运送旅游者游览观光为目的,其线路必须有一端位于名胜古迹、风景区等旅游点的一种营运方式。
  (3)出租车客运是以轿车、小型客车为主,根据用户要求的时间和地点行使、上下及等待,按里程或时间计费的一种营运方式。
  (4)包车客运是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按行驶里程或包用时间计费的一种营运方式。
  (二)公路客运合同的订立形式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的签订,通常是以旅客购票、车站售票行为完成的。车站将合法有效的车票交付给旅客,合同即告成立,双方当事人都负有自觉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由于旅客运输涉及人身安全问题,因而,《汽车旅客运输规则》对承运人的基本条件做出了严格的规定。
  公路旅客车票是客票的一种,它是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基本形式,也是旅客与承运人之间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凭证,是承运人与旅客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的基本证明。
  由于旅客的行李、包裹运输也是旅客运输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属于旅客运输合同的范围,因而,行李票、包裹票也是公路客运合同的基本凭证或合同的组成部分。在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出租车客运中并不需要双方当事人事前另签订一份书面运输合同,因为客票或行李票、包裹票本身就是书面客运合同。但在包车客运中,一般需要双方当事人事先签一份合同,客票(包车票)是该合同的组成部分。
  旅客乘车必须购票。车票分普通车票、直达车票、公共汽车票、儿童票和残废军人票。
  成人及身高超过1.3m的儿童购买全价票。持一张全价票的旅客可免费携带1.1m以下儿童一人乘车,但不供给座位;携带免费乘车儿童超过一人或要求供给座位时,须购买儿童票。
  身高1.1m至1.3m的儿童购买半价儿童票,供给座位。残废军人凭民政部颁发的“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购买半价优待票,享受全价票旅客待遇。
  旅客无票或持失效票或持不符合规定的客票乘车,除补收始发站至到达站全程客票价款外,并处以l00%的罚款。
  旅客托运行李包裹(简称行包),由站方开具汽车旅客运输行包栗。行包要求包装严密、捆扎牢固、标志明显、适宜装卸。每位旅客随车托运行包总重量一般不能超过40 kg。行包单件重量不得超过30 kg,体积不得超过0.12m3。每1kg行包的体积超过0.003m3为轻泡行包,按体积每0.003m3折合lkg的折算标准确定计费重量。
  旅客随车托运行包重量如超过40 kg,在本次班车不超载的前提下或其他车次有运输能力时,也可以受理。
  危险品及政府禁运物品不得夹人行包托运。对有疑义的行包,由车站会同托运人开启查看。
  托运限运物品应持有关证明。
  旅客托运规定重量内的行包,一般应与旅客同车运达;旅客托运超过规定重量的行包或非旅客的托运物品,最迟运达期限为7d。行包运到后,应立即通知收件人提取,无法通知的予以公告。到达站从通知或公告次日起负责免费保管2d,超过2d,按不同的件重核收保管费。
  托运行包凭行包票提取,如票遗失,应向到达站说明登记,经车站确认后,可凭有关证明提取。如行包已被他人持票取走,车站应协助查询,但不负赔偿责任。
  行包自到达站发出通知或公告后10 d内无人提取时,车站应认真变找使物归原主,超过90 d仍无人提取的(鲜货易腐物品及时处理),即按无法交付行包处理。
  无法交付行包,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向当地有关部门作价移交,所得价款,扣除应付的费用,余款立账登记。在180 d内仍无人领取时,上缴国库。
  旅客随身携带乘车的物品,每一张全票(含残废军人票)免费l0k8,每一张儿童票免费5kg;体积不得超过0.02m3,长度不能超过1.8m,并以能放置本人座位下或车内行李架上为限。超过规定时,其超过部分按行包收费;占用座位时,按实际占用座位数购票。
  (三)公路客运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因特殊情况的变化,旅客和承运人都可以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客运合同。变更和解除运输合同的标志是客栗的改签或者办理退票。
  1.公路客运合同的变更
  依据变更主体的不同,主要分为因旅客原因和因承运人原因所产生的变更。
  (I)因旅客原因的变更
  根据《汽车旅客运输规则》的规定,因旅客原因所导致的客运合同变更情形包括:
  ①旅客不能按票面指定日期、车次乘车时,可在该班车开车2h前办理签证改乘,改乘以一次为限,开车前2h内不办理签证改乘,可作退票处理,按规定核收退票费。
  ②旅客要求越站乘车,事先申明并经驾、乘人员同意,补收加乘区段票款。如不事先申明,其越乘区段按无票乘车处理。
  ③行包在起运前,旅客要求取消或变更托运,可予办理,并核收手续费。
  ④旅客要求在中途站停运行包时,一般不予受理。如旅客因急病、伤或临产必须中途终止旅行时,退还所托运行包未运区段运费;如要求运回原起运站或运往其他到达站时,应重新办理托运。途中或车上办理托运的行包要求停运或改运,不退还运费。
  (2)因承运人原因的变更
  ①班车在始发站停开、晚点或变更车辆类别时须及时公告。旅客要求改乘,由车站负责签证。变更车辆类别,应退还或补收票价差额。
  班车在中途发生故障,客运经营者应迅速派相同或相近类别的车辆接运。接运车辆类别如有变更,票价差额概不退补。
  ②因路线阻滞,班车必须改通行驶时,票价按改道实际里程计收。按改道里程发售客票后,如班车恢复原路线行驶,发车前由始发站将票价差额退还旅客。
  班车行至途中临时需要改线或绕道,票价差额不退不补。如不能继续行驶,旅客自愿在被阻点或返回途中停止旅行,应退还未乘区段的票款,自愿返回始发站的免费送回,退还全部票款;自愿在被阻点等侯乘车,经站、车人员在客票上签证,可继续乘车。中途退给旅客的票款,经办站可向原发站或运方收回。
  2.公路客运合同的解除
  因特殊情况的发生导致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履行不可能或者不必要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主要标志就是退票。
  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行包在起运前,旅客要求取消托运,可予办理,并核收手续费。旅客要求在中途站停运行包时,一般不予受理。
  《合同法》规定,因承运人原因而导致不能按时运送的,旅客有权要求退票,承运人不能收取退票手续费。据此,《汽车旅客运输规则》规定,班车在始发站停开、晚点或变更车辆类别时,须及时公告。旅客因此退票,应退还全部票款,不收退票费。
  总之,如果是由于旅客的原因而解除合同的,退票时公路承运人应当核收规定的退票费;如果是公路承运人的责任造成合同解除的,公路承运人不能收取退票费。
  (四)公路客运合同的违约责任与免贵条件
  在履行公路旅客运输合同时,因承运人的责任造成旅客运输事故时,或者因旅客的责任而造成承运人财产损失的,都应当根据过错大小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在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小,违约责任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1.承运人违反运输合同的责任
  汽车客运的承运人即客运的经营者,包括车站和运输部门,其中运输部门简称“运方”。
  (1)车站责任。根据《汽车旅客运输规则》规定,在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均由车站承担责任:
  ①由于车站在发售客票中填错发车的日期、班次、开车时间,造成旅客误乘或漏乘的。
  ②由于检票、发车、填写路单失误造成旅客误乘、漏乘的。
  ③在车站保管、装卸、交接过程中造成旅客寄存物品和托运行包损坏、灭失或错运的。
  ④由于不按时检票或不及时接车造成班车晚点运行的。
  ⑥由于站方原因发生的其他问题。
  (2)运方责任。主要包括下列情况:
  ①因客车技术状况或装备的问题,造成旅客人身伤害及行包损坏、灭失的。
  ②因驾驶员违章行驶或操作造成人身伤害及行包损坏、灭失的。
  ③因驾驶员擅自改变运行计划,如提前开车,绕道行驶或越车,致使旅客漏乘等,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④在行车途中发生托运行包灭失、损坏的。
  ⑤不按运行计划或合同向车站提供完好车辆,使班车停开、缺班的。
  ⑥由于运方原因发生的其他问题。
  2.承运人免责条件
  公路旅客运输过程中因下列情况造成损失,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1)被有关部门查获处理的物品。
  (2)行包包装完整无异,而内部缺损、变质。
  (3)旅客自行看管的物品非经营者责任造成的损失。
  (4)不可抗力。
  3.旅客违反运输合同的责任
  根据《汽车旅客运输规则》的规定,在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均由旅客承担责任:
  (1)旅客无票、持失效客票或不符合规定的客票乘车的。
  (2)隐瞒酒醉、恶性传染病乘车造成污染,危及其他旅客的。
  (3)夹带危险品或其他政府禁运品进站、上车、托运的。
  (4)损坏车站客车设施和设备或造成其他旅客伤害的。
  (5)自理行包和随身携带的物品丢失、损坏的。
  (6)客车中途停靠不按时上车造成洞乘错乘的。
  (7)旅客乘车途中自身病害造成的伤亡和损失。
  (8)由于旅客原因发生的其他问题。
  (五)公路客运合同的赔偿处理与索赔时效
  1.承运人赔偿限额规定
  因车站或运方责任,造成旅客误乘或漏乘的并造成旅客的其他直接经济损失,由责任方赔偿,但赔偿金额最多不超过旅客购车票款酌100%。
  因车站或运方责任造成的托运行包灭失、损坏的,按照“全部损失全部赔偿、部分损失部分赔偿”的原则,由责任方按下列规定赔偿:
  (1)非保价行包每千克最高赔偿额一般不超过l0元,如失主持有物品内容和价格的凭证,可按国家定价或比照当地国营商店同类商品价格赔偿。
  (2)损坏物品能修复者,按修理费加送修运费赔偿;不能修复,但尚能使用者,按损失程度所减低的价值赔偿。
  (3)保价行包灭失,按托运时申明的价格赔偿,部分灭失,按声明价格赔偿灭失部分。
  (4)灭失行包的运杂费要全额退还。
  因车站责任造成寄存物品损坏、灭失的,按每千克最多不超过20元的金额赔偿。
  2.行李包裹、车辆或其他财产损失的赔偿时效根据《汽车旅客运输规则》第82条规定,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后,有关方面应做好记录,受损一方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90 d内,向责任方提出索赔要求。责任方应在接到赔偿要求10 d内,做出答复。
  3.人身伤亡的赔偿时效
  旅客或其他人员的伤亡的索赔时效,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为1年,自受害人(或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侵害时计算。
  《公路旅客运输规则》对索赔纠纷的处理办法作了如下规定:班车客运在发车前发生违规违约和客运事故,由始发站负责处理,责任方赔偿;运行途中发生的,由就近站负责处理,责任方赔偿;到站后发生的,由到达站负责处理,责任方赔偿,旅游、出租车和包车客运由受理方负责处理,责任方赔偿。另据该规则第83条规定,旅客提出赔偿要求时,应同时提交客票、行李票等有关凭证。
  汽车客运中的赔偿金或违约金应在明确责任之日起10 d内偿付:逾期偿付的,每延迟1d加付5%的滞纳金。

热门词条

最新词条

产品频道
卡车
客车
挂车
专用车
悟空汽配网
选车购车
车型大全
车型报价
车型图片
经销商
实用工具
汽车公告查询
燃油公告查询
客车等级查询
维修站点查询
商用车百科

购车咨询:

4008-357-387

(周一至周日 9:00-21:00)

鄂公网安备 42030202000126号 鄂ICP备13012367号-1 湖北商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2024 关于商车 法律声明 联系我们 招贤纳士 意见反馈
买客车/校车请拨打4008-357-387
关闭
分享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