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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概述

1运输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基本特征有:
  (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当事人确立、变更或终止一定法律关系的行为,它能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
  (2)合同关系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在合同关系中只有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才能各自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进行平等协商。在合同中,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3)合同是当事人的合法行为。合同中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必须是当事人依法可以享有的权利和能够承担的义务,这是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如果在签订合同中有违法行为,当事人不仅达不到预期的目的,还应根据违法情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运输合同及其特征
  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依据该合同,承运人应当按照旅客或者托运人的要求,将旅客或者货物安全运至目的地,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相应的运输费用。
  运输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类型,除具有民事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的特征
  1.运输合同的主体的复杂性
  运输合同的主体包括承运人、旅客、托运人和收货人。
  (1)承运人,是指提供运输服务的当事人,包括运输企业与从事运输服务的个人。凡是取得运输服务资格的企业和个人都可以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运输生产活动。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其基本条件是应当具备相应的运输工具。在我国,承运人既可以是国有运输企业,也可以是集体运输企业,还可以是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及运输个体户等。
  应当注意的是,承运人必须是与托运人或旅客订立运输合同的人。没有签订运输合同的人,虽然实施运输行为,仍不能认为是承运人。例如,在多式联运中,合同的当事人是签订多式联运合同的托运人与多式联运经营人,而实际从事运输活动的各区段的承运人,并不是多式联运合同的当事人。
  另外,运输工具的所有人也不一定是承运人。一般情况下,运输工具的所有权人自己经营运输业务并与托运人或者旅客订立运输合同,但在实践中,有许多非所有权人从事运输活动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也必须是订立运输合同的人才是承运人。
  (2)旅客,是指乘坐交通工具旅行的自然人。旅客作为运输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公民。无行为能力的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公民必须与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一起旅行,或者按照规定委托承运人照顾。
  (3)托运人,是指提供行李、包裹和货物运输的人。行李运输的托运人一般就是旅客;包裹运输的托运人可以是旅客,也可以是其他货主。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就是与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并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的人。托运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是货物的所有人,也可以是货物所有人委托的代理人或者货物的保管人。
  (4)收货人,是指依运输合同的指定而领取货物的人。收货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收货人是运输合同的收益人,收货人在行使领取货物的权利时,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2.运输合同标的的特殊性
  运输合同的标的,又称运输合同的客体,它是承运人的运送旅客或者货物的劳务行为。需要注意的是运输合同的客体并非运输合同的对象,运输合同的对象是运送的旅客或者货物。旅客或者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台同,其目的是要利用承运人的运输工具将旅客或者货物实现从一地到另一地的空间位置的转移。承运人的运输劳务行为是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目标。因此,只有运输劳务的行为才是运输合同的标的。
  3.运输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所谓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负有对等给付义务的合同,即合同双方当事人都负有义务,且一方的权利是以另一方的义务的履行为前提的。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负有将货物或旅客由起运地运至目的地的义务,而这也是托运人或者旅客所享有的权利。托运人或者旅客负有向承运人支付运费或者票款的义务,而这亦属承运人所享有的权利。
  所谓有偿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要通过对方履行义务而获得合同利益,为此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的合同。在运输合同中,旅客或托运人要使承运人运输货物或旅客,就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费。
  4.运输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具有法定性
  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大多数是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当事人在订立运输合同时,对于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条款不能进行协商,有关选择性条款或者提示性条款可以进行协商。凡是当事人协商的补充条款,都具有法律效力。
  5.远输合同一般采用标准合同
  运输合同一般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即为格式合同。所谓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也就是说,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提供具有合同全部内容和条件的格式,另一方当事人予以确认后合同即告成立。
  格式合同,也称标准合同、附从合同、定型化合同等。由于格式条款是由当事人一方提供格式条款文本,对另一方来说很可能侵害其合法权益,因此,法律从三个方面对格式条款进行限制: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某些格式条款无效。主要包括以下的这些格式条款:
  ①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②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策2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方的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③格式条款具有下列法律规定的情形时无效:有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3)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2运输合同的种类

运输合同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一)以运输对象为标准分类
  以运输对象为标准,运输合同可分为旅客运输合同和货物运输合同。
  1.旅客运输合同
  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把旅客作为运输对象的合同,旅客运输合同依据不同的运输方式,又可分为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公路旅客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杨合同和水路旅客运输合同以及航空运输合同等形式。与旅客运输相关的行李包裹运输,可以看作是一个独立的运输合同关系,也可以看作为旅客运输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2.货物运输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是指以货物作为运输对象的合同。货物运输合同根据运送方式的不同也可分为铁路、公路、水路、海上、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二)以运输工具为标准分类
  以运输工具为标准,运输合同可以分为铁路运输合同、公路运输合同、航空运输合同、水路运输合同、海上运输合同和管道运输合同。
  1.铁路运输合同
  铁路运输合同是指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或者托运人通过签订运输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由铁路运输企业利用运输工具将旅客或者货物由起运地运至目的地,而由旅客或者托运人支付相应运输费用的运输合同。铁路运输合同是实现旅客或者运输产品位移的法律形式。根据《铁路法》的规定,旅客车票、行李票、包裹票和货物运单是铁路运输合同或者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铁路运输合同也可以表述为:铁路运输合同是以铁路运输企业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承运人),以旅客或者托运人为另一方当事人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公路运输合同
  公路运输合同是以公路运输企业或者个人作为承运人的运输合同。公路运输的承运人既包括经过批准取得公路运输经营权的企业,也包括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的从事公路运输活动的个体经营者。公路运输合同形式,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协商签订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公路承运人提供的货物运单、货票、客票等作为合同的基本形式。与铁路运输相比,公路运输的市场化程度较高,当事人协商的余地也要大得多。双方可以按照《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协商确定双方权利与义务。
  3.水路运输合同
  水路运输合同是指以水路运输经营者作为承运人的运输合同。水路承运人既包括企业,也包括个人。水路运输是利用水资源进行运输活动,是人类最古老的运输方式,具有价格便宜的特点。在适合航运的河流地区,依然是人们经常使用的运输方式。水路运输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以船票、货物运单、托运单等单据体现的格式合同,也可以是由当事人签订的规范的书面合同。
  4.海上运输合同
  海上运输合同是指以海上运输经营者作为承运人的运输合同。海上运输的历史比较长,最早的海上运输是进行世界贸易的主要方式。随着国际贸易的日益发展,海运的地位十分突出,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由于海上运输主要是涉外运输,各国对海上运输十分重视。为调整海上运输及贸易关系,世界经济贸易组织通过协调,签订了不少公约。这些公约,成为从事海上运输所应当遵守的基本依据。
  海上运输合同的形式一般都是要式合同。提单作为船东签发的提货凭证,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按照提单的有关规则,履行各自的义务。
  5.航空运输合同
  航空运输合同是以航空运输经营者作为承运人的合同。航空运输是以空中飞行器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具有快速的待点。但航空运输技术要求程度比较高,安全特别重要;因此,只有经过国家批准的航空运输企业才能从事运输活动。
  航空运输合同形式也是要式合同。旅客运输方面,以航空客票作为合同的基本凭证,但不是唯一凭证。当事人权利义务主要由法律规定,也可以约定,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货物运输方面,以航空货物运单作为合同的初步证据,与运输的其他单据一起构成合同的全部内容。
  (三)以运输过程所及到的运输方式的多少为标准分类
以运输过程所涉及的运输方式的多少为标准,运输合同可以分为单一方式的运输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所谓单一方式的运输合同,是指用一种运输方式完成运输行为的合同。所谓多式联合运输合同(简称多式联运合同),是指托运人(或旅客)与多式联运经营人签订的,由多式联运经营人组织多个承运人通过衔接运输的方式将货物或者旅客运输至目的地,托运人或者旅客支付相应运费的运输合同。
  (四)以运输服务所涉及的区域范围头标准分类
  以运输服务所涉及的区域范围为标准,运输合同可分为国内运输合同和国际运输合同。所谓国内运输合同是指运输合同当事人是中国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公民,起运地和到达地等都在国内的运输行为所签订的合同。所谓国际运输合同是指当事人或者货物的起运、到达地有一项涉及国外的合同。例如,国际铁路运输合同、国际航空运输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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