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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报废

1汽车报废

1.汽车报废标准
  汽车经过使用年限,表现为车型老旧、性能差、维修费用高、使用经济性和安全性差时,应予以报废。车辆报废的标准是1997年国家修定的《汽车报废标准》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注册的民用汽车,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轻、微型货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车累计行驶30万km;重、中型货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km;大、中型客车(含越野型)和轿车累计行驶50万km;轻、微型货车,带拖挂货车,矿山作业及各类出租车,使用8年,其他车使用10年;因各种原因造成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汽车;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汽车;经修理和调整或采取排放控制技术后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汽车。
  此外,国家报废汽车新标准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苦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弓)和公安部《关于实施(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2001]2号)精神,对1997年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中非营业运载客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报废的标准调整为: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以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检验4次;旅游载客汽车和9应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要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期内旅游客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8应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延长期最长不超过10年;营运大客车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期不得超过4年,每年定期检验4次。
  上述定期检验时,一个检验周期连续3次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7258—1997)规定的收回号牌和行驶证,通知车主办理注销登记。
  2.单位或个人的汽车报废手续
  单位或个人的汽车需要报废的,由交管部门鉴定审批,并报车管部门备案,及时吊销营运证和牌号,送专门拆解厂处理,不得拆卸或挪用零部件和总成,严禁用报废车辆的总成或零部件拼装车辆。凡经批准报废的车辆,要在车辆技术档案上记录报废原因,批准文号,车辆折旧净值等项目内容。报废处理技术其他手续可按当地车辆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2全生命周期的汽车利用

1.车的使用寿命与全生命周期的汽车利用
  汽车制造出厂,从开始使用到不能使用的整个时期称为使用寿命,根据不同国家的经济体制和经济发展水平,汽车使用寿命可分为技术使用寿命、经济使用寿命。如今经济的发展与知识的进步,提出了全生命周期的汽车利用,即把废旧汽车的回收利用作为循环经济的组成部分,从能源材料回收和环境保护角度讲也是延长了汽车的生命周期。
  汽车在使用过程中,随着使用年限的增加,其性能会逐渐下降,到了一定年限就应报废。
  如继续使用就要用很高的代价,不断地进行维修,不但消耗大量配件和材料,还要花费大量的修理工时,增加使用成本,并且汽车的平均技术性能下降,排气污染与噪声严重,行驶安全性差,因此,对汽车的使用寿命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对汽车的使用寿命研究包括技术使用寿命、合理使用寿命和经济使用寿命。技术使用寿命是指汽车主要部件达到技术极限,不能修复的标志;合理使用寿命是根据国家经济发展和节能环保政策制定的符合实际情况的使用期限,一般要依据经济使用寿命:而经济使用寿命是标志,汽车使用期内,汽车的管理、使用维修费用占总费用比例,在发达国家汽车的使用期限完全拉经济规律确定,表11-9列出了相关国家的货车平均经济使用寿命。
  达到使用寿命的汽车就要报废,从2000年1月1日起实行的我国现行《汽车报废标准》就是充分考虑了上述因素,在既结合我国国情,又考虑到报废标准与国际接轨的基础上颁布的。
  2.报废汽车的回收处理
  随着汽车保有量的高速增长,达到报废年限的汽车将大量增长,如何通过机械化科学分解处理,实现环保和能源再生,需要有先进的处理工艺和设备进行支持,达到及时处理并能以处理后的原料身份进行资源再生。进入20世纪90年代的欧洲、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将固体废弃物处理列入国家的环保政策。一些汽车企业进行全生命周期的汽车设计,即从产品设计、制造工艺和零部件编号,都与车辆的报废处理相关联。我国在这万面尚属空白,报废车是由解体厂和废品回收公司简单处理,不少环节存在环境和安全隐患。由于报废处理不科学,技术落后,许多车辆被倒卖,拼装后上路。为此,国务院2001年下发307号令颁布了《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但由于回收处理的技术工艺水平落后,监管部门难以彻底监管,倒卖废旧汽车及零部件的现象严重,人们把重新拼装上路的报废车叫“马路杀手”、“流动定时炸弹”、“污染源”,其上路的危害可想而知。
  国家“十一五”规划,从循环经济和节约型社会发展的高度制定要实现汽车的材料回收率达到80%,这就需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有一套完整的报废汽车处理管理规定和相应的一批配备机械化处理设备及完备的报废汽车处理工艺流程,同时也要可再生配件和可再生材料利用的检测、生产和利用的办法及运行环境。报废汽车可分为使用报废和事故报废两种类型,故在报废处理工艺上应有检测拆解、可再制造零件和可再生材料回收工艺。
  对于废旧汽车资源回收,国外也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文件,由相应的行业执行。如日本的汽车资源化协办机构,对汽车循环法,即有关使用过的汽车再资源化的法律就有专门的说明,实施内容包括:汽车解休企业的职责及从事解体企业的许可和进入汽车循环系统的登录;接收使用后的汽车及确定再资源化的基准;安全气囊的种类及处理方法的确定及拆下回收或车上处理的业务;全部资源化的处理中操作工作内容的确定、工艺基本流程的确认及支付委托费用;从事汽车解体企业移动业务时的装备移动报告及报废车的交接和安全方面的交接等;汽车解体企业进行汽车循环系统企业登录的登录目的、登录力法和必要填写的文件;从事汽车解体破碎企业(切割工程)的报废处理方案及处理方案外的做法;从事汽车解体破碎企业进入汽车循环系统登录目的和循环系统的登录办法及登录时必要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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