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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运输合同

1无效运输合同的概念

无效运输合同是指虽经当事人双方协商订立,但因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损害了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因而从订立时起即没有法律效力,国家法律不予承认和保护的运输合同。
  订立运输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为了实现特定的目的而实施的法律行为。这种行为只有完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才能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并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否则,当事人如不依法订立合同,不但达不到预期的后果,还要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并受到国家法律制裁。

2无效运输合同的种类

(一)根据运输合同无效的程度和范围分
  1.全部无效的运输合同
  全部无效的运输合同即运输合同构成的主要要素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承运人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的运输对象是国家禁止流通的物;再如不具有运输资格的企业非法以其他运输企业的名义签订的运输合同等,运输合同全部无效。
  2.部分无效的运输合同
  部分无效的运输合同即运输合同的某些条款虽然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但并不影响其他条款法律效力的合同。如运输合同中仅价格条款违反国家规定,其他条款合法,可确认价格条款无效。
  (二)根据运输合同无效的直接原因分
  1.主体不合格的合同
  主体不合格的合同是指无行为能力的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签订的合同。如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等未经交通部门批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而以其名义签订的运输合同,属于无行为能力的人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运输合同。企业法人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等被吊销了营业执照后,仍以原名义签订的运输合同,属于丧失行为能力的人签订的合同,也是无效的运输合同。
  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
  所谓“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象或者歪曲、虚构以掩盖真相,使对方产生错误的认识而同意与其签订合同。所谓“胁迫”,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采用要挟手段,迫使对方同意与其订立运输合同。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进行民事活动,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采用欺诈、胁迫手段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合同。
  例如,某车检部门以扣车、罚款等进行刁难,迫使某汽车运输公司和自己签订运输配件购买合同。实际上是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而达成的“协议”,根本不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因而都属于无效合同。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所谓恶意串通,就是互相勾结、共同作弊,主观上牟取私利,客观上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方的利益。
  4.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属于合同的内容不合法。这种合同的特点是:形式上合法,实质上违法。
  例如,某机械厂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私自装配汽车出售。某村村委会和该机械厂协商购买装配汽车一事,为了逃避有关部门的查处,双方通谋订立两份合同:一份是“播种机买卖合同”,规定机械厂供给村委会播种机20台,单价700元,共计价款14000元;一份是“收割机购销合同”,规定机械厂供给村委会收割机15台,单价800元,共计价款12000元。实际上,双方并不准备履行这两个合同,而是以此入账作掩护,进行买卖汽车的交易。两个合同的总价款就是村委会付给机械厂的买车款,后来由于汽车无法上牌照,村委会要求退货而发生争执,事情才暴露出来,当事人请求仲裁机关处理,依法确认此合同无效。
  5.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因此,凡是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也是无效的合同。
  6.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
  订立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这是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之一。如果合同违反了同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就构成合同的内容不合法,因而合同无效。
  例如,某公司(买方)与某机修厂(卖方)签订一份汽车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供给买方一辆全新的解放牌汽车,价款2.6万元。公司买回汽车后,因领不了牌照,不能使用,便多次要求机修厂帮助办照,均遭拒绝。后来买方要求退货,也遭卖方拒绝。无奈,公司提起诉讼。经查:此车是机修厂私自装配的,为掩盖其违法行为,有意把卖车的发票上的品名写成“解放牌汽车零件”,违反了国家不许私自装配汽车的规定。同时,卖方没有经营汽车的业务,该合同属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是无效的合同。
  7.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
  代订合同构成无效的情况有三种:
  (1)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即被代理人虽已授权,但规定了权限范围,代理人超越这个范围而签订的合同。如授权代理人购买苹果而代理人擅自购买家用电器的合同,属无效合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理人承担。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签订的合同,这种情况实际上体现的是代理人一个人的意思表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违背了合同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原则。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这实际上也是代理人一人的意思表示,也违背了合同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原则。
  例如,张某是某汽车运输企业的业务员,企业要他到外地采购柴油机零部件。后来张某又受聘于某乡办铁厂,负责推销柴油机零部件。于是,张某分别以双方的名义自己拟定了合同条款,加盖了双方合同章,这种合同表面看上去似乎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实际上是代理人“一手包办”而成,违背了“协商一致”原则,属于无效合同。

3无效运输合同的确认

无效合同的确认是指具有确认权的机构,依法对已经签订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一事实予以确认和认可。
  (一)无效合同确认的机构
  法律规定,合同的无效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
  (二)无效合同确认的依据
  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在确认无效运输合同时,主要应看以下几个方面:
  1.运输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主体资格
  不具备法人资格和未领取营业执照的社会团体和组织、未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法律规定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均不能成为合同的当事人,他们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2.运输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构成了合同的内容,如果权利、义务不符合法律规定则属内容违法,内容违法的合同应视为无效合同。运输合同内容不合法具体表现为:
  (1)运输合同中的运输对象属于国家禁止运输范围内容。
  (2)运输合同的其他条款,如标的的数量、质量、价格、违约责任等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如执行国家定价的运输价格违反物价法规,则该条款无效,但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3)运输合同内容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4)运输合同内容超越业务经营范围或者违反经营方式。
  3.运输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当事人双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在自愿协商、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合同就成立。否则,违反这一原则订立的合同无效。
  例如,某汽车运输企业与某联营商店签订一份胶合板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某商店违约,承运方索要巨额违约金。某商店无余,按照承运方提出的条件又与其签订了第二份运输合同,但运输费用却比第一份合同高一倍。显然,这种采取胁迫手段签订的运输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4.运输合同的订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手续是否完备
有些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违反这些程序,合同无效。同时,作为一种法律文书的合同,订立时的手续要完备。具体要求是:
  (1)书面合同,要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经办人(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单位或合同专用章,才正式成立。
  (2)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公证或鉴证的合同,须履行公证、签证手续,合同才生效。
  (3)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鉴证或公证的合同,必须履行了法定手续才能生效。
  (4)法律规定必须经过行政机关批准才能成立的合同,应报有关机关批准,否则不能生效。

4无效运输合同的处理

无效运输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应当立即终止履行。对无效运输合同的处理,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对无效运输合同造成的财产后果处理
  法律规定,运输合同杖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有过锗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如果双方都是故意的,应追缴双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所有。如果只有一方是故意的,故意的一方应把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还回对方;非故意的一方已经从对方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应收归国库所有。根据这一规定,对无效合同造成的财产后果的处理有以下三种方法:
  1.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使当事人的财产关系恢复到签订合同以前的状态。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如果标的物已不存在,无法返还的,应当折价偿还。
  例如,某个体运输司机与某林场签订木材运输合同。某林场接到木材后,因数量问题与承运方发生纠纷。经查,承运方无经营运输业务的资格,该运输合同被确认为无效运输合同,承运方应将这批木材如数返还给某林场。
  2.赔偿损失
  陪偿损失是指有过错的一方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责任。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如果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由当事人根据其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里所谓相应的赔偿责任,并不是搞平均分摊或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而是按照责任的主次、轻重,各自承担经济损失中与其责任相适应的份额。
  3.追缴财产
  追缴财产是对当事人故意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所采取的一种惩罚手段。合同被确认是当事人故意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以后,如果双方都是故意的,应追缴双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所有。如果只有一方是故意的,故意的一方应将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回对方,非故意的一方已经从对方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应收归国库所有。
  (二)对运输合同中违法行为的处理
  对无效运输合同中的违法行为,应根据行为的性质、情节的不同,区别对待:
  (1)对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尚不构成犯罪的,须给予经济制裁,由人民法院直接处理,如收缴非法所得等,如需给予纪律处分的,应转给当事人所在单位处理。对于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违法乱纪问题,应提出司法建议,由有关部门给予罚款、警告、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2)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5处理无效运输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一)认定合同效力时需严格区分的几种情况
  1.合同未盖公章时效力的认定
  在订立合同时,应加盖单位合同专用章。但是,在实践中,有些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未加盖印章,由此产生了纠纷,对这些合同的法律效力的认定,要具体分析。一般说,以下几种情况为有效:
  (1)凡是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内容合法的合同,应视为有效合同。
  (2)凡是委托代理人确有委托证明,或虽没有委托证明,但查证其行为确实受法定代表人委托或追认,并签了字的合同,应视为有效合同。
  (3)凡是有文字材料能够证明签约是经过法人组织同意的,虽然未盖公章,也视为有效合同。
  2.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合同的效力的认定
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和合同书是单位对外进行活动的重要凭证,不得借用,更不得借此非法牟利。对借用其他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合同,应当确认为无效合同,出借单位收取的“手续费”、“管理费”,应作为非法所得予以追缴,上交国库;借用人与出借单位有隶属关系或承包关系,且借用人签订合同是进行正当的经营活动,则可不作为无效合同对待,但出借单位应当与借用人对合同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负连带赔偿责任。合同签订人盗用单位的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应当确认为无效合同,一切责任由盗用人自负,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
  3.新的法律、法规颁布后,合同效力的认定
  (1)合同签订时,合同内容违反当时国家法律和法规,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2)合同签订时,合同内容不违反当时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且在新的法律、政策颁布时已经履行完毕的,可以认定为有效合同。
  (3)合同签订时,合同内容不违反当时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但在签订后,违反新颁布的法律、政策规定的,如果是部分没有履行的,应当宣布合同终止履行;如果完全没有履行,应当解除合同,对有关财产争议,应根据法律规定,协商处理。
  (二)注意返还财产和追缴财产的区别
  返还财产是消除无效合同造成财产后果的一种法律手段,它是使当事人的财产关系恢复到签订合同以前的状态,它不是惩罚措施。而追缴财产才是一种惩罚手段,它只适用于故意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因为这类合同要比其他无效合同严重,用返还财产的方法是不足以消除其造成的不良后果的,因此,法律规定,追缴其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以示惩罚。
  对无效合同是用退还财产的方式还是迫缴财产的方法处理,大体上可以从导致合同无效的行为的性质、损害的对象、危害的后果等方面进行分析。
  (三)关于无效合同的责任问题
  当事人违反了有效合同,主要是通过偿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办法来承担责任的,它与无效合同的责任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责任,不可混淆,不能一方面确认无效,另一方面又追究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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