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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无法认定责任 能否定交通肇事罪?

2015年1月30日 16:48:27    来源:商车网

案情:甘顺德驾驶两轮摩托车在公路上行驶时,行人潘树军从车行方向由左往右横过公路,甘顺德避让不及,与潘树军相撞,潘树军倒在公路上。甘顺德害怕受到法律追究驾车逃离现场,回家停好摩托车后又马上跑回现场,与围观群众一起把潘树军送往医院抢救(但未说是他驾车撞伤的),当晚潘树军抢救无效死亡。后甘顺德被公安机关查获。由于无现场目击证人,公安机关经现场勘查,无法查明甘顺德有无违章行为,遂以驾车逃逸为由,认定甘顺德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潘树军不负此次事故责任。公安机关以甘顺德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甘顺德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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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鸣公诉机关提出,根据 《刑法》 第13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条第1项的规定,交通肇事死亡一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在本案中,交警根据有关规定,如因当事人的行为致使交通事故无法认定责任,就要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推定,其中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在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时,可以认可该责任认定:一是从社会危害性考虑,撞人后逃逸性质恶劣,二是可以不管作出责任认定的过程,只看结果是负全部责任。甘顺德肇事后逃逸,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并且造成受害人潘树军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构成交通肇事罪。

甘顺德的辩护人提出,由于交通肇事罪必须有违章行为,且违章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在此基础上根据嫌疑人承担的事故责任及危害后果大小来确定他的刑事责任。本案责任认定是一种推定责任,是程序上的认定,只能作为承担民事、行政责任的依据。如不能查清嫌疑人有无违章行为,根据“疑罪从无”的精神,应当认定嫌疑人不构成犯罪。

法官点评 《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本案中,甘顺德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根据《解释》第1条的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据 《刑法》第133条规定定罪处罚。根据该条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必须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为前提,也就是要有违章行为,并且违章行为与交通肇事的危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而本案未查明甘顺德有无违章行为,缺乏构罪要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是行政法规,可以作为认定是否违章的依据,但本案中甘顺德的违章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违章,而是事故发生后的违章,该违章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不能简单引用司法解释认定甘顺德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同时也不能依据“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而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解释》第2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第3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按照《解释》的规定,肇事后逃逸的前提必须是违反交通法规,构成交通肇事罪。在不能查明当事人是否有违章行为和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况下,不能单独以交通肇事后逃逸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可见,对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书不能直接作为认定刑事责任的依据。审查证据时必须对责任认定也进行审查。公安交管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是证实肇事人事故责任的有无或大小的证据,是判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和应给予肇事行为人何种刑事处罚的重要依据,它是一种鉴定结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2款的规定,在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应对其进行审查、判断。同时,根据《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第5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责任重新认定书作为一种鉴定结论,必须经过庭审公开举证、质证、认证,即使不公开审理,也要进行举证、质证、认证,只有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在审查案件时必须就责任认定书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进行审查,不能想当然地只看认定结果,而不管认定过程。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的证明要求是证据查证属实,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并且结论具有唯一性、排他性,而推定责任不具有认定嫌疑人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唯一性,因此根据“疑罪从无”的精神,只能认定本案嫌疑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不批准逮捕。因此,本案应以证据不足,认定甘顺德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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