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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身安全

机动车车身安全技术状况对行车安全性和乘坐舒适性影响较大。因此,在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相关技术标准中,就汽车车身结构等提出了安全技术要求。

1基本安全技术要求

车身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人有正常的工作条件和客货安全。
  车身和驾驶室应坚固耐用,覆盖件无开裂和锈蚀。车身和驾驶室在车架上的安装应牢固,不能因机动车振动而引起松动。对于可翻转驾驶室,应有驾驶室锁止装置(如安全钩),并且在翻转操纵机构附近易见部位应有提醒驾驶人如何正确使用的文字。

2汽车车门和车窗安全技术要求

(一)门窗的基本要求
  车门和车窗应启闭轻便,不允许有自行开启现象,门锁应牢固可靠。门窗应密封良好,无漏水现象。采用动力开启的乘客门,在有故障的情况下(包括气压低于工作压力、蓄电池亏电、车辆电路系统出现故障等情形),仍应能简便地靠手动来开关,对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还应有醒目的标志和使用方法。
  装有电动门窗的机动车,其控制装置应确保车窗玻璃在上升过程中能在任意位置可靠停住或遇障碍可自动下降。
  (二)门窗玻璃安全技术要求
  机动车的门窗必须使用符合GB 9656—2003《汽车安全玻璃》规定的安全玻璃。汽车安全玻璃是汽车被动安全设施之—,必须满足良好的视线、足够的强度、意外事故时对乘员起到保护作用的要求。
  汽车前风窗玻璃应采用夹层玻璃或塑玻复合材料,不以载人为目的的汽车(如货车)可使用区域钢化玻璃,最高设计车速小于40km/h时可使用钢化玻璃;其他车窗可采用夹层玻璃、钢化玻璃、中空安全玻璃或塑玻复合材料。作为安全窗的车窗不允许使用夹层玻璃,应使用可砸碎的安全玻璃,以便在必要时,车内或车外人员能较容易地将其砸碎。
  机动车驾驶室必须保证驾驶人的前方视野和侧方视野,前风窗玻璃及风窗以外玻璃用于驾驶人视区部位(用于观察后视镜的部位)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允许小于70%。所有车窗玻璃不允许张贴镜面反光遮阳膜。
  (三)车门开设要求
  客车除驾驶人门和安全门外,不允许在车身左侧开设车门。但对只在沿道路中央车道设置的公共汽车专用道上运营使用的公共汽车,由于公交站台位置的原因须在车身左侧上下乘客时,允许在车身左侧开设乘客门。鉴于公共汽车通常不设置安全门,所以从保证车身结构强度出发,不允许已经在左侧开设了乘客门的公共汽车同时在右侧开设乘客门。

3车内座椅要求

(一)驾驶人座椅要求
  驾驶人座椅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固定可靠,汽车(三轮汽车除外)驾驶人座椅的前后位置应可以调整。保证驾驶人可以根据自身的身高、腿长及驾驶习惯等因素选择最佳的驾驶位置,从而尽可能避免驾驶疲劳。
  驾驶区各操作机件应布置合理,操作方便,其具体要求应符合有关规定。
  (二)乘员座椅要求
  1.座椅布置。乘用车和客车的乘员座椅应合理分布,即要求乘员座椅在车辆的载客空间内尽可能均匀布置。客车座椅不得集中布置在车厢的某一区域。
  2.座椅间距。客车同向座椅的座间距不允许小于650mm,相向座椅的座间距不允许小于1200mm。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的乘员座椅应纵向布置(与机动车前进方向相同)。同向座椅的座间距(即“座椅间距”)是指后方座椅靠背前部凸起部分至前方座倚靠背后部凸起部分之间的距离,在基准平面以上620mm高度处水平测量,相向座椅的座间距可参照上述方法确定。
  3.座椅及固定件强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应符合GB l3057—2003《客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的规定。
  4.“主动安全头枕”座椅。考虑到给车内乘员提供更好的安全保障,有的乘用车,如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乘用车公司生产的TEANA(天籁)脾乘用车,采用了“主动安全头枕”座椅。当车后方遭遇撞击时,这种头枕会主动前倾,抵住头部而后仰,保护乘员颈椎的安全。

4客车通道要求

(一)卧铺客车的卧铺布置要求
  卧铺客车是长途客运中较为舒适的客运工具。按照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标准的规定,卧铺客车的卧铺应纵向布置(与机动车前进方向相同),卧铺宽度不应小于450mm,卧铺纵向间距(即“卧间距”)不应小于1400mm,相邻卧铺的横向间距(即“乘客区的通道宽”)不应小于350mm,卧铺双层布置时上铺高不应小于780mm、铺间高不应小于750mm。
  (二)客车通道保障要求
  客车应设置乘客通道,通道的宽度和高度应保证符合规定的通道测量装置能顺利通过。
  根据GB l8986—2003《轻型客车结构安全要求》的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如通道(引道)上设置有供乘客使用的折叠座椅,则在其打开时应满足通道(引道)宽度的要求。因此,今后轻型客车实际上将不再设置折叠座椅。

5客车行李架要求

车长大于7.5m的客车不允许设置车外顶行李架。其他客车需设置车外顶行李架时,行李架高度不允许超过300mm、长度不允许超过车长的1/3。客车车内行李架应能防止物件跌落,其承裁能力不应小于40kg/m2。

6客车“安全出口”要求

(一)“安全出口”基本要求
  为保证客车乘员乘坐的安全性和舒适性,便于车辆发生意外后的逃生或救援,客车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必要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可以是安全门或安全窗。
  每个安全出口应在其附近设有“安全出口”字样。乘客门和安全出口的应急控制器应在其附近标有清晰的符号或字样,并注明其操作方法,字体高度不应小于20mm。
  (二)安全门窗布置
  车长小于6m的客车,在乘坐区的两侧应具有紧急对乘客易于逃生或救援的侧窗。车长不小于6m的客车,如车身右侧仅有一个供乘客上下的车门时,应设置安全门或安全窗。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应设置车顶安全出口。卧铺客车的卧铺布置为上、下双层时,侧窗布置应为上、下双排。使用安全门时应保证不用其他器具即可将其向外推开。安全出口的数量、位置应符合有关规定。
  (三)安全门应满足的要求
  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设置安全门的,安全门净高不应小于1250mm,净宽不应小于550mm(车长小于6m的客车若设置了安全门,安全门的净高和净宽可不符合本标准)。其门铰链应在门前端,向外开启角度不应小于100°,并能在此角度下保持开启,同时还应设有开启报警装置。若在安全门打开时能提供不小于550mm的自由通道,则开度不小于100°的要求可不满足。通向安全门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300mm,不足300mm时,允许采用迅速翻转座椅等方法加宽通道。
  安全门应有锁止机构且锁止可靠。安全门关闭时应能锁止,且在车辆正常行驶情况下不会因车辆振动、颠簸、冲撞而自行开启。
  安全门不用工具应能从车内外很方便地打开车门,门外手柄应设保护套,且离地面高度(空载时)不应大于1800mm。
  (四)安全窗应满足的要求
  安全窗和安全顶窗的面积不应小于(3×105)mm2,且能内接一个400mm×600mm(对车长不大于7m的客车为330mm×500mm)的椭圆;若安全窗位于客车后端面,则其面积不应小于(4×105)mm2,且应能内接一个500mm ×700mm的矩形。
  安全窗应采用易于迅速从车内、外开启的装置,或采用安全玻璃,并在车内明显部位装备击碎玻璃的手锤。安全顶窗应易于从车内、外开启或移开。安全顶窗开启后,应保证从车内外进出的畅通。弹射式安全顶窗应能防止误操作。

7汽车和挂车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技术要求

汽车和挂车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是一种防止侧面卷入人员及防止追层机动车发生钻人碰撞,减轻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的安全防护装置,其安全技术要求是:
  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和挂车,及货车列车的货车和挂车之间应提供防止人员卷入的侧面防护,其技术条件应符合GB ll567.1《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的规定。
  除半挂牵引车和长货挂车(长货挂车是指为搬运无法分段的长货物而专门设计和制造的特殊用途车,如运输木材、钢材棒料等货物的车辆)以外的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和挂车的后下部必须装备符合GB 11567.2《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规定的后下部防护装置,该装置对追尾碰撞的机动车必须具有足够的阻挡能力,以防止发生钻入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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