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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概述

1公路法及其管理规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路事业发展迅速,现己建立了四通八达的城乡公路运输网和纵横交错的城市道路运输系统,高速公路更是从无到有、快速发展。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国家制定、施行了公路法。
  公路法是调整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团体以及公民在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等方面建立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公路法即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它是1997年7月3口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它是调整我国公路运输法律关系的基本法。
  《公路法》规定,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同时还规定,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设卡、收赞、罚款和拦截车辆。
  公路作为一种重要的基础设施,《公路法》还明确了政府应对其建设和发展所承担的责任。《公路法》第4条和第5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扶持、促进公路建设。公路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公路建设。
  《公路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管理机构管理公路的职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2公路规划

(一)公路规划的基本原则
  公路发展规划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现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并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现划,当年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省道规划应当与国道规划相协调。县道规划应当与省道规划相协调。乡镇规划应当与县道规划相协调。
  (二)公路的命名与编号
  对公路的命名和编号,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进行。其中,国道的命名和编号,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省道、县道、乡道的命名和编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三)村镇和开发区的规划与新建
  《公路法》第17条对在公路附近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即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应当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

3公路建设

(一)公路建设资金筹措
  筹集公路建设资金,除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外,可以依照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决定征收用于公路建设的费用;还可以依法向国内外金融机构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为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加快公路建设,《公路法》规定,国家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对公路建设进行投资。同时还规定,开发、经营公路的公司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筹集资金。
  公路建设资金还可以采取符合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筹集。
  为规范公路建设资金筹措行为,《公路法》明确规定,向企业和个人集资建设公路,必须根据需要和可能,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摊派,并应符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依法出让公路收费权的收入必须用于公路建设。
  (二)公路建设的有关规定
  (1)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2)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3)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单位、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
  (4)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5)公路建设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6)公路建设使用土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同时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土地的原则。
  (7)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依法保护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和防止水土流失的要求。公路规划中贯彻国防要求的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进行,以保证国防交通的需要。
  (8)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成的公路,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
  《公路法》同时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1m的公路用地。

4公路养护

认真做好公路的养护,是确保公路运输正常运行的重要环节。为此,《公路法》就公路养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以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对公路养护的费用,《公路法》规定采取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凡依法缴纳公路养路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发给公路养路费收讫标志,没有公路养路费收讫标志的车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此外,《公路法》还对公路的施工养护、道路修复、公路绿化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5路政管理

为了保障公路的完好、完全和畅通,《公路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并就公路的保护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凡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2)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4)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200 m、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 m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沙、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5)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6)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上述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6其他法律规定

(一)收费公路
  《公路法》第58条规定,国家允许依法设立收费公路,同时对收费公路的数量进行控制。除法律规定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外,禁止任何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
  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的下列公路,可以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
  (1)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
(2)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受让前项收费公路收费权的公路;
(3)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的公路。
  (二)监督检查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公路法》规定的行为。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三)法律责任
  凡违反《公路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究刑事责任。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询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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