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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运输合同的责任

1违反运输合同责任的概念

运输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形态,违反运输合同的民事责任,属于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
  违反运输合同的责任,是指运输合同当事人由于自己的过错或无法防止的外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必须承担的法律制裁。
  违反合同的责任制度,在合同法律制度中处于重要地位,其目的在于用法律强制力督促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其具体作用表现为:
  1.加强合同当单人履行合同的责任心
  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如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国家的审判机关或仲裁机关就会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强迫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或承担其他法律责任。通过这种法制手段,促使合同当事人增强法制观念,全面履行合同,避免违约行为的发生。
  2.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法律制度的宗旨就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违约者进行财产上的惩罚,补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可以使被侵权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从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3.预防和减少违反合同现象的发生
  对违约责任者以法律制裁,对当事人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行为有着严厉的警示和制约作用。当事人若不认真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不仅得不到预期的经济利益,而且还要承担责任,受到惩罚,给自己和他人带来经济损失。因而可以提高当事人在履约中的主动性,减少违反合同的现象发生。

2违反运输合同民事责任的构成条件

(一)违反运输合同责任的基本依据——归责原则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紧密联系的。所谓归责原则,就是确定责任的法律原则,是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而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责任的法律原则。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标准和依据,是对整个民事制度起着统帅作用的指导方针。
  1.归责原则对违约责任制度的决定性作用
  (1)归责原则决定着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归责原则不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也不同。在过错责任原则下,过错是违约责任构成的主观要件,不仅决定着责任是否成立,而且决定责任范围的大小。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过错不是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2)归责原则决定着举证责任的内容。归责原则不同,受害人与违约方的举证责任便不一致。在过错责任原则下,违约方欲免责,必须举证自己没有过错;而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违约方仅举证自己没有过错则不能免除责任,只能举证法定的免责事由才可以免责。
  (3)归责原则决定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不同的归责原则下,赔偿范围并不相同。在过错责任原则下,确定赔偿范围除考虑实际损失外,还考虑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和受害方有无过错;而在无过错原则下,确定赔偿范围以实际损失为根据而不考虑当事人的道错程度。
  (4)归责原则也决定违约责任的方式。在过错责任原则下,违约金是重要的责任形式,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而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违约金视为违约的损害赔偿,违约金成为损害赔偿的一种方式。
  2.归责原则的种类
  我国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般有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以其主观上过错的有无和程度的大小作为确定其是否承担责任和确定责任大小和范围的依据。
  合同活动中的过错责任是指一方违反合同的义务,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以是否有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也就是说在违反合同事实的前提下,谁有过错谁就承担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比如,《合同法》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随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因双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称为“混合过错”,对于混合过错的违约责任,双方当事人不能因对方违约而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承担自己相应的违约责任。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
  ①故意,指当事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后果,但仍实施这一行为,有意促成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例如,供用电合同中的供电方正处在不间断的生产过程中,却有意借故停电,致使用电方生产出废品;又如,买卖合同中供方明知自己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但仍向买方供货。上述两例故意违约行为从性质上讲属于作为的故意,也称之为积极作为的故意。此外还有不作为的故意,比如,承揽合同中的承榄方明知定作方提供的材料因保管不善会发生变质和损坏,却不采取妥善保管措施,听任其遭受损坏和灭失,这就是不作为的故意,也称之为消极行为的故意。
  ②过失,指当事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合同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后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已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例如,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方关键性的机械设备维修保养不良,在施工中损坏而不能使用,致使工程延期交付,又如,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承运方由于对车辆维修不及时,致使货物因车祸而灭失等。
  贯彻过错原则,就是使有过错者负责任。贯彻这个原则有着重要的意义:
第一,通过区分故意和过失,能分清责任的轻重,防止平均分摊,对故意违约方给予严厉的制裁。
  第二,有利于纠正当事入主观错误,加强其法制观念,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三,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为严格责任原则,是指违约责任的成立不以过错为要件的归责原则,也就是说,违约行为发生后,确定违约方的责任主要考虑违约后果与违约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不以违约方的故意或过失为责任成立的必要条件。无过错责任是英、美合同法唯一的归责原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规则》等均采用这一原则。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显然,《合同法》将违约责任规定为无过错责任,使无过错责任确立为我国《合同法》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即严格责任)也是现代合同法的发展趋势。
  (二)违反运输合同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违约行为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就是运输合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必须具备的条件。违约的构成要件,分为一般构成要件和特殊构成要件。一般构成要件是当事人承担任何责任形式都必须具备的条件,如违约行为,是基本的构成要件。然而,各种具体的责任形式要求有不同的构成要件,构成不同责任形式所必需的要件,即是特殊的构成要件,如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强制实际履行的构成要件等。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反运输合同的责任,也实行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归责原则。只要有违反运输合同的行为,就应按运输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而,违约行为是违反运输合同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所谓违约行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就是违反运输合同义务的行为,包括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运输合同义务两种行为。运输合同的义务主要是当事人在运输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但也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如通知、照顾、保管等各种附随义务等。
  违约行为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只能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运输合同关系的有效成立,是违约行为发生的必要前提,运输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解除的情况下,运输合同关系均不存在,都不会发生违约问题。
  违约行为必然导致对运输合同债权的损害。由合同的本质所决定,运输合同债权的实现,有赖于债务人的履行,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运输合同的义务,则必然使债权人依据合同所享有的债权不能实现。即使在预期违约的情况下,也会使合同债权有难以实现的实际危险。所以,从本质上说,预期违约也是对债权的一种损害。
  违约行为具有违法性。违约行为的违法性,就是违约方客观上违反了受法律保护的运输合同,违反了合同法的要求。但是,如果存在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即使当事人客观上违反了运输合同,也不具有违法性,也不是违约行为。
  并不是所有的合同都存在违约责任问题,对无效的合同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与追究违约责任就是两种性质不同的问题。因为无效合同自订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效力,自然也就不存在违反合同条款的法律责任问题。无效合同被依法确认后,当事人取得的不当得利要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当事人要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但并不构成违约,也不支付违约金。对于部分无效、部分有效的合同,当事人只对有效部分违约后才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承担违反合同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必须有效。在此基础上,认定当事人是否具备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然后才能确认合同当事人是否应该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承担违反合同责任的条件是:
  1.要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行为
  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行为是确认违约责任的首要条件。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履行或不完全、不适当履行合同的行为是与原合同的立意背道而驰的,是一种违背法律的行为。除非具有法定的免责条件,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行为有以下几种情况:
  (1)拒绝履行,又称毁约,是指合同当事人故意违约,随意撕毁合同,拒不履行合同义务。这种情况自然应由毁约方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
  (2)不完全履行,又称部分履行。是指当事人只履行了合同标的的一部分。如买卖合同中卖方交货少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给付的货款少于实际货款等现象,都属于不完全履行。但是属于符合国家规定的在计量方面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超欠幅度的,则不在此列,例如运送西瓜、鱼苗时西瓜和鱼苗在途中的自然损耗。
  (3)迟延履行,也称逾期履行,是指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在合同规定期限届满后,仍末履行自己应承担的义务。如果合同中对履行期限未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则应以在对方当事人提出履行催促后,留给合理的准备时间,准备时间期满仍未履行的才为迟延履行。
  (4)质量不合格,也称瑕疵,是指履行标的不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因为这类违约行为引起纠纷的情况复杂而且普通,所以在我国有关合同法规中,对质量不合格问题规定了买方有必要用书面明示的方式,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权利,否则视为默认。
  (5)不正确履行,也可称不适当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虽然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其履行方式有错误,而且给对方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例如,卖方未能按合同中规定的运输方式和路线运送货物;承租方末完全按约定用途使用租赁物等。
  2.当事人要有主观上的过错
  在存在违约行为的前提下,当事人还必须有主观上的过错。所谓过错,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故意违反合同,是指无视法律、法规和合同的约束,主观过错严重;过失违反合同一般具有盲目性和轻信性,主观过错较轻。但无论故意还是过失,都造成了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后果。因此,都要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
  3.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其他不利后果。损害事实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主观估计的。损害事实分为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物质损害是承担赔偿责任的主要部分,其中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4.违反合同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就是说,违反合同的行为和经济损失之间有着客观的必然的因果联系,损害事实是违反合同行为所引起的必然结果,违反合同的行为是这一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违反合同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不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

3承担违反运输合同责任的方式

承运人对运输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严格责任,这是与《合同法》总则所规定的归责原则相一致的。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不以承运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为要件,只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了毁损、灭失,承运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货物的毁损,是指货物在价值上的减少,包括货物的损坏、污染、变质等。货物的灭失,是指货物在物质上的消亡,也包括对货物占有的丧失以及法律上不能恢复占有的情况,如货物被盗窃、烧毁等。
  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以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根据这一规定,承担违反合同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支付违约全
  1.违约金的概念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因主观过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的一定金额的货币。
  2.违约金的性质
  违约金具有两种性质:一是具有惩罚性,违约金的偿付不以违约是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为条件,只要发生违约,即使没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或损失数额小于违约金数额,也要按规定向对方照付违约金;二是具有赔偿性,当合同当事人违约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而且这种损失数额超过违约金数额时,按照法律规定应进行赔偿,以补足违约金不足部分。这时,违约金便具有赔偿的性质。
  3.违约金的种类
  违约金从其产生来看,可分为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
  (1)法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并且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商定的违约金。我国的一些合同实施条例就对违约金作了具体规定,当事人对此必须遭照执行,否则,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是无效的。法定违约金又分为固定比率的违约金和浮动比率的违约全。
  (2)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是指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而由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协商确定的违约金。当事人自行商定违约金时,在数额和比例上要适当,通常情况下,违约金最高不能超过合同标的的总价值。
  (二)支付赔偿金
  1.赔偿金的概念
  赔偿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在没有规定违约金或者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时,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补偿货币。
  2.赔偿金的范围
  赔偿金的范围包括:
  (1)直接经济损失,是指违约行为所直接造成的财产的减少,包括标的物本身的灭失或损坏以及由于违约而使对方为此多付出的费用,如处理损害后果的检验费、清理费、保管费、劳务费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损害事态继续扩大所支付的费用等。
  (2)间接经济损失,又称可能利益损失,是指因违约行为使对方失去实际上可以获得的利益,包括:
  ①利润损失,指被损害的财产可以带来的利润。
  ②利息损失,指被损害财产可得的利息。如借贷关系中出借方有权收取利息,又如财产租赁关系中出租方收取租金等。
  ③自然孽息损失,是基于自然规律可以产生的收益。如土地上生长的庄稼、树木、果实,牲畜生的幼畜、挤出的牛奶、剪下的羊毛等。
  (三)其他违约责任
  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除了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以外,还有其他承担违反合同责任的方式:
  1.继续履行
  在合同当事人一方因违约而向对方当事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以后,一方要求继续履行的,必须在指定或约定的期限内继续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2.价格制裁
  对执行国家定价的合同,当当事人一方逾期履行合同而遇价格调整时,在原价格和新价格中选择一种对违约方不利的价格执行。
  3.单方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因违约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未履行合同,另一方依法享有直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同时还有权要求对方因其违约给自己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4.定金制裁
  定金制裁即按定金罚则对违约方进行制裁。《合同法》第ll 5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退还定金。”
  5.信贷制裁
  信贷制裁指在借款合同中,当贷款方对借款方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时,依法实施的一种制裁措施,包括加收利息、停止发放新的贷款、限期追回贷款等。
  (四)速约金与定金的适用
  需要注意的是,在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时,违约金与定金不能并用。《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4免予承担违反运输合同责任的条件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对货物的毁损、灭失虽然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在具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时,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具体包括:
  1.不可抗力的免责
  所谓不可抗力,就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简单地说就是人力不能抗拒的力量。例如地震、战争,发生洪涝、泥石流等灾害,冲毁铁路线路,导致铁路运输企业不能按期将货物运至目的站,就属于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情况。一般情况下,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违约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3l 4条规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这是因为:第一,违约方主观上无过错;第二,违约方同样受到了经济损失。如果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等于把因不可抗力所带来的一切损失转嫁给了违约方,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但是在下列情况下,不能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1)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当事人有义务及时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措施,尽最大努力避免和减少损失。否则,发生了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则对这一部分的损失不得免除责任。
  (2)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而发生了不可抗力,则不能视为无过错而免除其违约责任。
  (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当事人应向对方及时通报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合同的原因,使对方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否则,由此而加重对方的损失,加重部分不在免责之列。
  (4)合同约定不因不可抗力而免除违约责任的,应按约定执行。
  (5)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方,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赔偿投保方的损失。
  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货物的合理损耗的免责
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是指货物的内在属性,由货物的成分、品质、构造等使货物呈现出不同的特性,如吸湿性、粘附染尘性、热变性、易腐性、挥发性、脆溺性、危险性等。因货物本身的这些特性导致货物毁损、灭失的,承运人可以免责。货物的合理损耗,是指因货物的自然特性和运输的特点而不可避免的货物数量、重量的减少,如散装货物在装卸时的合理损耗,货物水分的蒸发而使货物重量的减少等。
  我国法律规定,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货物运输,由于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货物的合理损耗造成货物灭失、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3.因托运人、收货人过错的兔责
  因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而造成货物的毁损或灭失的,承运人可以不承担责任。托运人的过错主要表现在:申报错误或遗漏重要情况、包装不符合约定、标记不清、运输手续不完善或违法而导致货物被有关部门查封和扣押或没收等。收货人的过错主要是未及时提货。

5货物运输台同损害赔偿的问题

(一)损害赔偿请求权人
  承运人违反运输合同,谁有权向其提出赔偿请求?对这一问题,应当以货物运抵目的地并通知收货人为界限进行划分,在此之前,承运人应对托运人负赔偿责任,在此之后,收货人取得赔偿请求权。而不论在此损害系发生在此前或此后,在有提单时,只有提单的持有人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在托运人或收货人不属于货物的所有权人的情况下,货物的所有权人不得基于运输合同而提出赔偿请求,只有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有请求权。承运人也不得授引托运人或收货人与货物所有权人之间的关系作为抗辩理由,因为该关系是运输合同之外的法律关系。承运人的行为同时构成侵权行为时,货物所有权人可以依侵权行为向承运人请求赔偿,承运人不得拒绝。
  (二)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期限
  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收货人或托运人要求承运人赔偿的权利,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损害之日起经过180 d不行使而消灭,关于退补运费及其他费用的要求,准用此规定。例如,《水路货物运输规则》、《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等都有这样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对于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期限,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属于一般诉讼时效的范畴,应当适用2年的期间。也就是说,在一般的违约责任中,当事人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期限为2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应注意的是,有关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法规缩短了权利人行使自己权利的期限,严格地说,这些规定并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且与作为基本法的《民法通则》的规定相冲突。
  (三)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合同法》第312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数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法律规定了损害赔偿的四种情况:
  (1)可以由当事人在签订运输合同时约定赔偿的数额。一旦事故发生后,按照约定数额赔偿。例如,托运人按照声明价格运输的,在发生货物灭失事故后,承运人要按照声明价格赔偿。
  (2)如果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约定,在发生货物损失事故后,可以协商确定赔偿数额。
  (3)协商不成时,应当按照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4)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铁路运输、航空运输、海上运输等方面,基本部是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来确定赔偿数额的。例如,《铁路法》规定,铁路对于不保价运输的货物,实行限额赔偿制度,限额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损失的,承运人要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规定的限额。在航空货物运输、国际货物运输中,也都有限额赔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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