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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的改变

1运输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概念

(一)运输合同变更
  1.运输合同变更的概念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签订以后,由于履行条件发生变化,当事人之间对原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所达成的新的协议。
  合同的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和合同内容的变更。所谓合同主体的变更,是指以新的合同主体取代原合同主体,合同的内容不发生变化,仅改换债权人或债务人。狭义的合同变更及合同内容的变更,是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合同主体对合同内容达成协议予以修改或补充。《合同法》中的合同变更是狭义的合同变更,即合同内容的变更。对于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法》规定为合同的转让。
  在货物运输合同中,允许托运人、承运人变更合同的内容。对于收货人来说,由于其一般不承担合同义务,因而,因收货人的原因而变更合同的情况比较少。在旅客运输合同中,旅客也有权在乘坐之前变更运输合同,承运人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变更合同。
  2.运输合同变更的特征
  (1)合同的变更在一般情况下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并在原合同的基础上达成新的协议。《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但是,在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关系仍然有效,当事人仍需履行。同时,法律还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2)合同变更是合同内容的局部变更,是对原合同内容的修改和补充,不是对内容的全部变更和实质变更,如合同标的数量的增减、交货时间和地点的改变、结算方式的更改等,均属于合同变更的范围。
  (3)合同的变更也会产生新的权利义务内容。
  (二)运输合同的解除
  运输合同的解除,是指运输合同在有效成立后尚未履行完毕前,由于实现合同的条件发生变化,致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由当事人依照法律或合同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前终止运输合同效力的行为。
  合同解除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形,约定解除是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而提前终止合同;法定解除是一方当事人依法律规定享有解除权而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运输合同解除后,当事人间的合同关系归于消灭,双方恢复到合同末订立以前的状况。
  运输合同的解除是当事人为避免履行运输合同而带来不应有的损失所采取的一项措施,运结合同自解除之日起,未履行的合同部分即不再履行。但是,运输合同的解除并不意味着因运输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终止。运输合同解除后,责任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只有在责任方偿付了违约金和赔偿了损失之后,双方的法律关系才真正消灭。

2运输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1.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运输合同的订立只有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因而变更或解除合同也必须经过双方协商并达成协议,任何当事人单方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都是违法的,因而也是无效的。另外,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不能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即使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也是无效的。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在订立运输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一般表现为自然现象(如洪水、地震、台风、泥石流等)和社会现象(如战争等)。由于不可抗力致使运输合同无法履行时,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不可抗力对履行运输合同的影响,可能是直接的,也可能是间接的。例如,由于大范围的暴雨,造成运输线路中断,使运输部门无法按计划将货主托运的货物准时运到指定的目的地,导致运输部门与托运方签订的运输合同无法正常履行。这里引起运输部门与托运方签订的运输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是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直接影响所导致的。
  不可抗力在世界各国的立法中均承认其为合同解除的条件,而且是免除合同责任的原因。不可抗力并不必然导致合同解除,只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能作为法定的解除合同理由。
  3.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在理论上称为“预期违约”,属于完全不履行合同的违约形态,表明了该当事人已具有了完全不受合同约束的故意,在此情况下,对方当事人应当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要求其继续履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完全不履行合同,严重损害了受害方的预期利益,无论是否给受害方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均应赋予其解除合同的权利,以避免自己的经济损失。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这种情况在合同法理论上称为“根本违约”。在迟延履行非主要债务或其他违约状态下,当事人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在各国立法中有所不同。我国《合同法》采取无过错责任即严格责任。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即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对方可以解除合同,强调以违约后果的严重性作为是否解除合同的标准,并不以当事入主观上存在过错为必要条件。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末履行的,对方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主要债务。履行主要债务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所追求的目的,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已经导致合同目的落空的危险。因而,法律规定给予非违约方以催告权,由其向违约方发出履行催告,给违约方一个合理的宽限期。违约方在宽限期内仍未履行的,则非违约方有权变更或解除合同。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是指法律直接规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在运输合同中,主要包括:在托运人未按约定的或合理的方式进行包装时,承运人有权拒绝运输;托运人托运危险物品时未妥善包装,或末作出标示,或未提供有关情况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在承运人交付货物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在旅客运输中,旅客可以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等。
  法律还规定了不被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两种情况:
  (1)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运输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因此,运输合同当事人不能以合并、分立为由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当事人的合并、分立有三种情况:一是当事人同其他单位合并,这样原来确立的权利义务由新合并的单位承担。二是合同当事人合并,这样合同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就成为企业的内部权利义务关系,无须再按企业外部的合同继续履行。三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发生分立,这样需由分立后的几个单位分别承担其权利义务。
  (2)运输合同订立后,不得因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这是因为合同当事人的行为是一种整体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承办人的个人行为,行为的责任也不能由法定代表人或承办人来承担(法定代表人或承办人有过错的除外)。同时,如果合同可以因法定代表人或承办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必然会使法人之间的经济往来经常处于不稳定状态,从而干扰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影响正常的经济秩序。

3运输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程序

1.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按订立合同的程序进行
首先,由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提出变更或解除的提议,然后由对方在规定或约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对方接受变更或解除的提议,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变更或解除的协议即成立、生效。如果对方不接受变更或解除的提议,双方意思表示不一致,原合同继续有效。
  2.由当事人一方通知另一方变更或解除合同
  因合同性质或法定事由发生,单方可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有权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如果对方当事人不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有权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可以诉请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解决。
  在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过程中,需注意以下问题:
  (1)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落纸为文,使得当事人一旦发生经济纠纷,便于举证和取证,有利于避免和解决经济纠纷。
  (2)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议或答复应在合同规定的或有关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做出。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及时通知对方是一项重要义务,当事人应严格遵守,一旦当事人超过法定或约定的期限通知对方就构成延迟通知。延迟通知的责任不是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责任,也不是违约责任。延迟通知一般形成两种结果:一种是变更或解除无效,一种是变更或解除有效。如果提出要求的一方构成延迟通知,那么不能变更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提出要求的一方负责。如果答复的一方构成延迟通知,可以视为已经接受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提议,因变更或解除而产生的责任应由答复方负责。

4运输合同变更和解除的责任

运输合同一旦被变更或解除,会出现两种法律后果:一是新合同的产生或旧合同的灭失。二是损失陪偿。由于变更和解除合同是合法行为,因而不能对负有责任的一方予以法律制裁,但是,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合法性,并不能免除责任方的一切经济责任。法律规定,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由于造成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情况较为复杂,因此,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责任应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1)由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只要对损失承担协商一致,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即为有效。
  (2)一方当事人违约,造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违约方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受害方赔偿损失。
  在某些情况下,变更或解除合同可免除承担赔偿责任:
  (1)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变更或解除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部分或全部免除其赔偿责任。
  (2)由于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受害方有权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并不负赔偿责任,并且有向违约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3)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免责条件。
  (4)合同双方约定有变更或解除的免责条件。由于这种兔责条件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因此,这种情况下,变更或解除合同,也不负赔偿责任,只是要求不得违背国家法律的规定。

5运输合同的转让

(一)运输合同权利的转让
  运输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运输合同的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运输合同权利的转让在法律上具有如下特征:
  (1)运输合同权利转让的主体是债权人和第三人,债务人不是权利转让的主体;(2)运输合同权利的转让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3)运输合同权利转让的客体是运输合同中的债权,因而属于债权转让而非物权转让;(4)运输合同权利的转让既可以是全部转让,也可以是部分转让。
  运输合同权利转让是一种合同行为,因而须在债权人(即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法律规定,运输合同的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也就是说,运输合同的债权人转让债权,不必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但必须将债权转让的事实及时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接到通知后,债权转让才发生效力,受让人才能开始行使其债权。如果没有通知,并不意味着合同的转让无效,而是对于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可以向原来的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原债权人不得拒绝履行。同样,受让人也无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但是受让人可以按照转让协议要求转让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运输合同义务的转移
  合同义务的转移,是指基于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协议,将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又称债务承担。
  合同义务的转移,不同于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在第三人替代履行的情况下,合同义务并没有真正地发生法律上的转移,债权人不能直接要求第三人履行,第三人只是债务履行的辅助人而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在第三人替代履行有瑕疵时,债权人也只能向债务人而不能向第三人请求承担责任。
  运输合同义务的转移发生以下法律效力:
  ①合同义务转移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而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退出合同关系。
  ②债务人基于原合同关系而享有的抗辩权,新债务人均可以用来对抗债权人。
  ③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债务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三)运输合同权利与义务的概括转让
  合同权利与义务的概括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和义务一并地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全部、概括地继受合同权利和义务。《合同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在运输合同中,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法律允许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转让合同,托运人、承运人以及收货人均可以将合同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6运输合同的终止

运输合同的终止,是指当事人之间由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因某种原因而消灭,不再对双方发生作用。
  合同的终止在合同的法律关系中具有其特殊性。它既不同于合同的变更,又不同于合同的中止。合同的变更,只是合同的权利、义务发生内容上的变化,权利、义务并末完全终止。合同终止与合同中止的不同之处在于后者只是在法定的特殊情况下,当事人暂时停止履行合同,在这种特殊情况消失以后,当事人仍然承担继续履行的义务。
  运输合同的终止是随着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发生的。根据法律事实的不同情况,合同的终止有以下几种情况:
  1.合同因履行而终止
  履行合同是签订合同的最终目的,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也就失去签订合同的原始目的。一旦当事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全面履行了合同,合同也就完成了它的使命,则合同自然终止。
  2.合同因撤销而终止
  当事人对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而签订的合同,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撤销,双方权利、义务从合同签订时起即不存在,对合同双方不再发生法律效力。
  3.合同因提存而终止
  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将履行的标的物向有关部门提存的,应当认为债务已经履行。因此,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这类情况将标的物提存后,就不再受合同权利义务的约束,合同法律关系自然终止。实际上,合同因提存而终止属于合同因履行而终止的一种特殊情况。
  4.合同因协议而终止
  这是指合同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自愿终止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5.合同因混同而终止
  这是指因合同的主体发生变化,本为双方当事人的合同主体混同为一个民事主体,原合同失去履行的必要性,合同关系自行终止。
  6.合同因抵消而终止
  这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义务,两项义务相互充抵,达到合同关系的消灭。一般来讲,抵消终止合同需具备四个条件:
  (1)双方互相负有相同的义务,互享相同的权利。如果双方互有的义务、互享的权利不一致,不能完全充抵其所有的权利、义务,合同不能终止。
  (2)双方的义务须为同一性质,即同种类的给付。如果当事人给付种类不同,抵消不仅不能满足当事人的需要,也会在数量上造成计算上的困难。当然在特殊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同意,也可充抵。
  (3)双方的义务须均到履行期。只有两项义务都到履行期,当事人才有权利履行,合同才能充抵,如果一项义务未到履行期,或者两项义务都未到履行期,则合同不能充抵,这是因为合同是双务的,承担义务的一方,一般也是享有权利的一方,必须经双方协商同意才能充抵。
  (4)债权、债务的性质可以抵消。但法律规定不能抵消或当事人约定不能抵消的权利、义务,不能抵消。
  7.合同因不可抗力而终止
  这是指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合同义务不能履行而终止合同。
  8.合同因违约或者期限届满而终止
  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规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使对方履行合同成为不必要,可以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合同期限届满,即使合同未能履行或者未能全面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也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合同因合同期满而终止。
  合同终止后就产生了唯一的法律后果——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消灭。但是由于当事人其他原因引起违约责任、赔偿责任等,不能因合同终止而免除。可见,合同的终止是仅就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而言的,是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灭失,当事人因其他原因而产生的权利、义务不在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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