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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的订立

1订立运输合同的基本原则

1.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
  运输合同的合法性是运输合同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的首要条件,也是该合同能获得国家承认、当事人的权益得到法律保护的前提。为了保证所订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达到顶期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在订立运输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合法的前提下,设置运输合同的内容,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遭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订立运输合同的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当事人相互意思表示要真实,要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也不得弄虚作假,采用欺诈的手段订立合同。
  3.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运输合同是一种法律形式,必须强调社会责任原则,即既要保证运输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的实现,也要预防和纠正借实现当事人的权利而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这就要求当事人在订立运输合同时,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利用运输合同从事非法活动。

2订立运输合同的程序

订立合同的过程,就是当事人双方就权利与义务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的过程,是一种法律行为。一般意义上合同的订立,包括双方当事人相互接触、协商、谈判、妥协直至合意的过程。因此,合同的订立过程即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形成过程。
  订立运输合同的过程,就是承运人与旅客或托运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关于旅客或货物运输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的过程。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一样,运输合同本质上也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即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状态,它必须遵守一定的程序。实践中,是以“要约—承诺”作为缔约的基本范式,即订立运输合同需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
  (一)要约
  1.要约的含义
  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和报价等。《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根据该规定,所谓要约就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做出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或者承诺人。
  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必要阶段,不经过要约的阶段,合同是不可能成立的。一个意思表示能否构成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要约须是特定人的行为。提出订立合同建议(即要约)的,须是确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上述特定人一般都由订立后的合同表示出来。在运输合同中,提出要约的特定人即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旅客或托运人)。
  (2)要约须是对于相对人的行为。由于要约须待相对人承诺,才会发生要约人所希望发生的效力,所以,要约必须是对于相对人的行为。要约须向一个特定人,即向一个具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
  (3)要约的内容要具体确定。由于要约一经相对人承诺,合同即为成立,所以,要约人提出的要约,必须标明合同的主要条款,以供相对人考虑是否做出承诺。如果要约不标明合同的主要内容,或者内容不明确具体,则相对人难以表示肯定或否定,合同也就不能订立。
  在旅客运输合同中,要约人一般是购票人,要约在购票人要求购票并报明日期和到达站(港)的时候即可有效成立,无须再作其他表示。购票人预付的票款,并不是要约的组成部分,而是履行运输合同义务的行为。
  在货物运输合同中,要约人是托运人。由于有长期货物运输合同和零星货物运输合同之分,要约表现形式也就有所不同。
  在长期运输合同中,要约应包括的主要内容有:①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②发站(港)、到站(港);③货物名称;④货物重量(按体积计费的货物应标明体积);⑤车(船)数(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还应标明车种);⑥批量货物运输的起止日期,⑦运输质量要求和保障安全运输的措施。
  在零担货物运输合同中,要约应包括的主要内容有:①托运人、收货人及其详细地址;②始发站(港、机场)、到达站(港、机场);③货物名称;④货物包装、标志;⑤件数和重量(包括货物包装重量、按体积计费的货物应写明体积);⑥运到期限。
  需要注意的是,货物运输的要约一般应采取要式的方式,即托运人必须按规定填写并提交托运单据,才完成要约行为,在此之前,即使当事人之间就合同有关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也不能认为合同已经成立。
  应当指出,要约与要约邀请(或称要约引诱)是有区别的。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虽然它和要约都是意思表示,但两者的目的不同,要约以订立合同为目的,一旦相对人做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邀请则不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只能唤起别人向自己做出要约的表示,它自身并不发生必须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效力,所以它只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商品带有标价的陈列,自动售货机的商品价格的设立及投标书的寄送等,都视为要约。而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则视为要约邀请。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应依不同情况而定。目前我国广告大致有两种类型:一是广告人为了引起顾客的兴趣,在广告内容上仅一般宣扬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不含有订立合同的条款,这种广告没有要约所具有的约束力,只能是一种要约邀请,现在盛行的广告,大多属于此种类型。二是广告表明了合同内容,对广告人有约束力,如悬赏广告,声明完成某项工作即予以一定报酬等,这种广告,其目的在于唤起对方响应而订立合同,因而应规为要约,不应看作要约邀请。
  2.要约的约束力
  要约是订立合同的一个重要阶段,是一种法律行为。除要约人预先声明不受约束的以外,要约于送达受要约人时起生效,要约人受其约束,在一定限期内不得撤回、变更或限制其要约。要约的约束力通常分以下两种情况:
  (1)对话要约的约束力。对话要约是指要约人采取语言表达方式发出要约的行为,即要约人通过当面(或通过电话)与相对人对话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对话要约没有提出承诺期限的,仅在相对人立即做出承诺,才能约束要约人,否则要约人不受要约的约束。如果对话要约定有承诺期限,仅当相对人在约定期限内做出承诺时,才对要约人产生约束力,若相对人没有按照约定期限承诺的,要约人就不再受要约的约束。
  (2)非对话要约的约束力。非对话要约是要约人采用信件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方式向相对人发出的要约。非对话要约,如定有承诺期限的,在期限届满之前对要约人有约束力,超过承诺期限时,即失去对要约人的约束力;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在一般认为得到承诺所需的合理期限内,对要约人有约束力。
  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主要表现在:有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的义务;要约向特定人发出而且指向特定物时,要约人不得再向第三人发出要约或订立合同。例如,甲向乙发出要约,出卖房屋一幢,在要约有效期限内,甲不得再向第三人发出要约或将该幢房屋出卖给第三人。要约人如果违反上述义务而造成受要约人损害时,须承担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
  要约人可以撤回其要约,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否则撤回无效,要约仍然有效。
  要约人可以撤销其要约,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当存在下列情况时,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3.要约的失效
  要约发出之后,要约人也并非永远受要约的约束,在下述情形下,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报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的完全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做出这种意思表示的人称为承诺人。要约人的要约一经受要约人(即承诺人)的承诺,合同即告成立。承诺应以明示的方式做出,缄默或者不行为不视为承诺。除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做出承诺的以外,承诺的表示应以通知的方式做出。
  合同的承诺具有以下特征:
  (1)承诺是受要约人的行为。如前所述,在合同关系中受要约人须是特定人,因此,承诺的发出者须是受要约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承诺须是对于要约人的要约所做的行为。承诺人承诺的目的在于与要约人订立合同,所以承诺必须是针对要约人的要约,只有这样,合同才能成立。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从合同制度的传统原则来说,承诺须是无条件地接受要约,才能构成有效的承诺,而与要约人构成合同关系。但是,承诺与要约完全一致,也只能是相对而言的。如果受要约人表示愿意与要约人订立合同,而且在承诺中仅对要约的某些非要害条款作了增、删、改,即并非实质性改变要约时,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做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应以承诺内容为准。如果受要约人承诺时,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的变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的,则不是承诺,应视为拒绝原要约而提出新要约。
  (4)承诺须是在要约有效期内所做出的行为。如前所述,要约对于要约人是有约束力的,但这种约束力不是没有限制的。通常把对要约人有约束力的期限,称为要约的有效期。因此,受要约人只有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做出赞同要约的意思表示,才是承诺。一般情况下,要约没有规定期限者,属于对话要约的,受要约人须立即承诺,属于非对话要约的,受要约人应在一般认为应做出答复的期限内承诺。否则,均为迟到的承诺。
  对于迟到的承诺,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①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时,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语有效的以外视为新要约。
  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承诺需要通知的,于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做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起合同成立。
  在旅客运输合同中,要约一般为口头承诺,故承诺人应即时表示是否承诺;在货物运输合同中,则应在规定的承诺期内做出是否承诺的表示。
  在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诺的形式为客票的交付。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诺的形式较为复杂。长期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在合同上签字即为承诺。以货物运输计划(或要车计划)代替合同的,在计划表上签字为承诺。但是,托运人在交运货物时,尚需填交托运单,以作为长期货物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零担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诺,以运输方式的不同而有差异。其中,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为承运人在托运人提交的货物运输单上加盖车站日期戳为承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以承运人检查货物后并在货物运输单上加盖车站日期戳为承诺;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以完成验收、交接货物行为后承运人在货物运输单上加盖承运日期戳为承诺;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以承运人接受货物托运单并由承运人填发货物运输单为承诺。承运一经成立,运输合同即成立。
  应指出的是,根据《合同法》第289条的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这是对从事公共运输承运人的强制缔约义务的规定。也就是说,一旦旅客或托运人提出正常、合理的要约,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必须做出承诺,与旅客或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当然,如果承运人已无法提供运输能力,承运人也不应承担强制承诺的义务。
  承诺也可以撤回,但要求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在承诺生效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签订运输合同,就是当事人双方进行要约和承诺的协商过程。在实践中,可能经过一次协商就能达成协议,也可能需要经过多次反复协商,才能达成协议。这种反复协商的过程,就是要约—新要约—再新要约……直至承诺的过程。

3订立运输合同的形式

运输合同的形式即运输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是合同的载体。订立运输合同的形式包括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两种。
  口头形式是指用语言来表达合同内容的形式,即一方以口头向对方提出要约,另一方以口头做出承诺,合同即成立,诸如当面谈判或电话对话等方式,多用于能够即时清结的简单经济往来。
  口头合同简便易行,财产流转迅速,在经济交往中是一种不可缺少的合同形式。但是,口头合同缺乏文字依据,一旦发生纠纷,容易出现口说无凭、举证困难的不利后果。因此,对于标的数额较大,履行期限较长,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不应采用口头形式,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合同形式是指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合同形式。书面合同有主件和附件之分。主件是指载明合同一般条款和主要条款的合同文本、信件和数据电文。附件是指说明主要条款的图表或文字。在某些特定的合同中,与履行该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或质量标准、技术或操作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图纸、表格、数据和照片等,都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协商作为合同的附件。附件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当事人订立合同,之所以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目的在于维护合同的严肃性,保证合同法律关系的连续性,避免由于组织机构的调整或者人事的变动,而影响合同的履行。书面合同可采用条文式、表格式,或者两者兼用互为补充的格式。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运输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否则,视为运输合同形式不合法。
  不同的运输方式对运输合同的形式有不同的规定。
  (1)旅客运输合同的主要形式是客票。客票具有运输合同的一般特征。客票包括铁路车票、公路汽车车票、水路运输船票、飞机机票等。《合同法》规定,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规定加收票款。
  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客票一般包括以下内容:①发站(港)、到站(港);②票价;③班次;④乘运日期;⑤经由站(港);⑥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旅客可以与承运人签订具体的书面旅客运输合同,也可以以客原作为双方确定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基本文件。
  (2)货物运输合同的基本形式是托运单或者货物运单。货物运单、托运单都是由承运人制定的货物运输凭证。托运人在托运货物、行李、包裹时一般都要向承运人提供货物运单或者托运单。承运人根据托运人填写的内容与托运人提供的货物进行核对后,认为一致无误后即可办理承运手续。在零担货物运输中,通常用货物运单代替合同。货物运单、托运单应载明下列内容:①托运人、收货人、承运人名称及详细地址,②发站(港)、到站(港);③货物名称;④货物包装、标志;⑤件数和重量(包括货物包装重量);⑥承运日期;⑦运到期限,⑧运输费用;⑨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3)当事人双方商定的书面运输合同。当事人也可以通过签订具体的书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书面运输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①合同主体条款,包括承运人、旅客、托运人、收货人名称(姓名)等基本内容。旅客客票有记名和不记名两种。记名客票必须有旅客的姓名,不记名客票则不需要旅客姓名。
  ②运输条款,包括运输对象,货物运输要写明货物品名、种类、数量、起运站(港)、到达站(港)名称。
  ③价格条款,在旅客运输中就是票价,在货物运输中就是运费。价格条款一般不能随便协商。由承运人根据规定的价格标准进行计算。
  ④违约责任条款。该条款主要是要明确违反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⑤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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