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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户籍管理

对汽车进行户籍管理、车辆登记和牌证管理,是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是保障社会经济发展和交通安全的法律依据。

1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旧机动车登记办法》和牌证管理规定,机动车所有者应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有关票证领取汽车号牌,到住所所在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交付待验车后,按当地原则,领取《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完成注册。机动车的登记除包括注册外,还有过户、转出、转入、变更、抵押、停驶、复驶、临时入境和注销登记等内容。
  未领取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的机动车不准上道行驶,每辆机动车不得同时具有两个以上的机动车登记编号。
  现行汽车牌号每车一副,号牌的组成顺序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登记机关代号和注册编号(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图11—1所示为小轿车的号牌式样图。
  汽车牌号的式样设计标准全国一致,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汽车号脾的分类规格、颜色、适用范围及每副号牌的数量如表11—1所示。

2汽车的注册登记

凡未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牌号的汽车,应在车辆管理所按照国家规定对其进行审核、检验,核发号牌,进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的登记。
  1.注册登记时应提交的手续
  (1)填写《机动车注册登记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指定经办人、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应与原件对比无异。
  (3)机动车的来历证明,即在国内购买的要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原件;在国外购买的应有销售单位的销售发票原件或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原件;国家调拨的要有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原件和调拨证明原件。
  (4)国产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原件,进口汽车的《货物进口证明书》原件,海关监管机动车的《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原件,或没收走私机动车的《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原件。
  (5)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副联原件。
  (6)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购公务车需提交《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
  (7)车辆的识别代码车架号、发动机号,拓印3套。
  2.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情况
  当出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资料无效的;所有人身份证明与机动车来历证明、姓名或单位不一致的;机动车所有人按《机动车辆管理法》提交资料内容与机动车不一致的;机动车所有人所在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辖区的;机动车未获国家生产许可,拼装、改造、无进口证明或车辆检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以及属于被盗的车辆,均不予注册登记。

3汽车的异动登记

汽车的异动登记包括转籍、过户、变更、抵押、停驶、复驶、注销登以及临时入境和补换牌照及行车证。
  1.转籍
  本省市辖区注册的汽车转移或调入外省市使用时,须进行转籍登记,包括转出登记和转入登记。办理转籍登记,须在规定时间内到车管机关申办转籍手续,填写《机动车过户转出、转入申请表》分别在转出和转入地属车管所进行办理,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机动车所有人和指定代理、经办人与原件比对无异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发动机号拓印至少两套;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原始材料。此外,办理转籍手续的车辆,应当年度检验合格,一年内达报废期限或在延报废期内车辆不能办理转籍登记。
  2.过户登记
  对己注册车辆在本车管辖区内进行所有权转移时进行的登记,称为过户登记。办理过户登记应提交如下相关材料: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来历凭证:现机动车所有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登记人或经办人的与原件一致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填写《机动车过户、转出、转入登记申请表》;《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海关监管的机动车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发动机号拓印一套:办理过户机动车的标准照片;需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应交回机动车原号牌。
  3.变更登记
  变更包括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住址的变更,也包括机动车的车身颜色、发动机、车架的更换,变更登记需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及相关审批表;所有人、代理人及经办人的与身份证明一致的复印件: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和有效的变更证明材料,经车管所及行业专家考察确认后方可登记。
  4.停驶、复驶登记
  因维修、闲置等原因暂时停止使用的机动车,应进行停驶登记,恢复行驶时应做复驶登记。
  登记时应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登记申请表》及相关审批表,持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或代理人、指定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到所在辖区的车管所办理。
  5.注销登记
  因到达报废期限或损毁,不能在境内上路使用的机动车,需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时,应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申请表》及相关审批表,持所有人和指定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毁灭、丢失的车辆还应出具公安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报废汽车应有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对于到达报废期限而尚未申办注销登记的,车管部门将在达到报废期后13个月公告该车车牌号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书》作废。
  6.补、换领牌照及行车证
  车辆号牌遗失或损坏时,应持车主身份证明,填写《补领牌照申请表》,说明丢失、损坏原因及经过,办理补领手续。
  丢失《机动车行驶证》的,可持车主身份证明,填写《补领牌照申请表》进行公告挂失后址行补办。

汽车户籍管理词条图册

共 3 张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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