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车网

东风天龙天锦大力神配件商城
首页 车型 图片 报价 经销商 文章 百科 视频 专题 在线订车 汽车公告查询 服务站
您的当前位置:  商车首页  >  文章  >  政策法规  >  正文

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 能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2015年1月29日 16:34:08    来源:商车网
发表评论

案情:2014年4月某日清晨,某地居民裴号骑自行车外出。行至某交叉路口时,裴号见路口的黄色交通信号灯已经闪亮,立即加快车速,想趁红灯未亮之前冲过该路口。由于没有注意路口的行人和车辆,在裴号骑至人行横道线附近时,才发现一名行人正在沿横道线通过该交叉路口。裴号急忙刹车,但由于自行车刹车失灵,将其撞倒在人行横道线上。该人头部磕在交通信号灯的水泥台沿上,血流不止。裴号立即将伤者送往附近的医院救治。因伤势太重,受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认定:裴号应当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裴号提起公诉。

1422520063242992.jpg

争鸣:公诉机关提出,骑自行车致人伤害或者死亡的,与机动车驾驶人一样,也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将其定为过失或者故意伤害罪或者杀人罪,是不妥当的。因为骑自行车在交通运输的过程中致人伤害或者死亡,是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发生的,这是一般的伤害罪和杀人罪所不具有的特征,而与交通肇事犯罪的特征相吻合。从犯罪的主观要件上看,在交通运输的过程中,自行车骑行人致使他人重伤或者死亡,不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或者过失,也就不具有一般的伤害罪和杀人罪的性质。所以,在骑自行车实施交通行为时,只要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过失致使他人重伤或者死亡,也可以以交通肇事罪对其定罪量刑。

裴号的辩护人提出,交通肇事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在社会危害性上的要求较高。只有在交通事故中致害能力和造成的损害结果都比较大的机动车一方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就自行车而言,由于其结构、性能、致害能力和造成的损害结果的限制,其社会危害性与机动车是无法相比的。所以,属于非机动车范围的自行车在交通运输的过程中,如果违反了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驾驶人不能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并且,在我国,自行车的数量远远大于机动车,是大多数人的日常代步工具,遍及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如果将自行车也纳入交通肇事犯罪的范围,势必造成交通肇事犯罪的数量激增,不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打击社会危害性更大的犯罪,会造成刑法的打击面过宽,产生矫枉过正的负面效应。裴号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不构成犯罪,应当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由被告人对受害人进行民事赔偿。

法官点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2款规定:”’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第4款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第5款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三节以专节对非机动车作出了规定——”非机动车通行规定“。其中第57条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第59条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第60条规定:”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道路交通安全法》将非机动车和机动车置于同等位置,使其与机动车一样也可以成为造成交通事故,具备了构成交通肇事和交通肇事犯罪主体的资格。也就是说,无论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只要其在实施交通行为的过程中,违反了交通运输的法律法规,造成了交通事故,并且后果严重,都可以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交通肇事罪与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的故意或者过失伤害罪和杀人罪是不同的。前者侵犯的是不特定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后者侵犯的是特定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特定是指行为人的致害行为或者侵权行为指向行为人所能预见的或者应当预见的,有时候是有意追求的个别的一个人或者几个人。不特定是说行为人在造成他人生命、财产损害的侵权事实发生之前,对于其侵权行为所伤害的具体的人或者财产是无法预见的,更不可能是有意追求的。在本案中,裴号在外出途中,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前,对于将要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导致他人的生命安全受到严重的侵害,不可能有所预见。其抢越交叉路口,无视路口的交通信号灯的指示,不履行对路面情况相当注意的义务,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的规定,造成了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所侵害的正是不特定人的生命权利。因此,对裴号的行为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分享到:
商配城
产品频道
卡车
客车
挂车
专用车
悟空汽配网
选车购车
车型大全
车型报价
车型图片
经销商
实用工具
汽车公告查询
燃油公告查询
客车等级查询
维修站点查询
商用车百科

购车咨询:

4008-357-387

(周一至周日 9:00-21:00)

鄂公网安备 42030202000126号 鄂ICP备13012367号-1 湖北商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2024 关于商车 法律声明 联系我们 招贤纳士 意见反馈
买客车/校车请拨打4008-357-387
关闭
分享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