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货物运输中总会遇到些纠纷,我们来看看下面案件,了解下相关法律。
8月3日,A市新塘汽车运输队(以下简称运输队)与A市某村的屠宰个体户罗莱签订了运输合同,由运输队派一辆货车为罗某运输生猪。合同规定,8月5日至11月3日止,由运输队从湖南省C市将生猪运到A市,每周往返两次,每运一车生猪运费2万元,每车运回后即时清结,并由罗某包司机的食宿。签约当天,罗某给付运输队定金6000元。8月24日汽车从C市返回后,罗某提出生猪的销路不好,欲停运l周,1周后继续营运,并且停运期间每天给付养车费x元,运输队同意了罗某的要求。但9月1日停车期满后,运输队则拒绝继续出车,并向罗某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据了解,运输队因和某建筑单位签订了水泥运输合同,派出了全部车辆。罗某以运稳队为被告向A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论,要求运输队双倍返还定金,承担违约责任并继续履行合同。
运输队认为,自己已履行了部分生猪运输合同,并已即时清结,双方合作关系不错,因而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但现在运输任务繁忙,罗某的生猪肉销路又不好,合同应该解除。既然受了定金处罚,就不应再交付违约金。但罗某仍坚持原来的看法,双方协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了上述事实。法院认为运输队中途终止合同属严重违约行为,应该双倍返还所接受的定金。返还定金亦不能排除其他违约责任,应依法交纳违约金。双方所签订的经济合同没有履行完毕,运输队应继续履行。据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14条、第35条之规定,作出了如下判决:
一、运输队双倍返还罗某所付定金,计1.2万元;
二、运输队给付罗某违约金1800元;
三、运输队继续履行生猪运输合同至11月3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