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运线路的概念与分类
1.客运线路的概念。客运线路是指营业性运输客车的运行路径。它以始发站、经过点、终点站为路径界限。
2.客运线路的分类。按经营项目和营运方式划分,客运线路分为班车线路、旅游班车线路等。按线路运行区域划分,客运线路又分为省际客运线路、地(市)际客运线路、县际客运线路和乡间线路等。
(二)客运线路管理的作用
1.合理布局和投放运力。由于各地区发展不平街,加之客运经营者经常争枪效益好的“肥线”,往往造成有的线路上车辆过剩,有的线路闲置,影响了道路客运的健康发展。加强客运线路管理,实行统筹安排,才能合理布局,达到供需基本平衡。
2.维护道路客运正常秩序。通过客运线路管理,可以克服由于客运经营者乱开班、乱设站点造成的运输秩序混乱局面,保护合法经营,维护市场秩序。
3.提高经济效益。通过客运线路管理,可以克服车辆运用效率不高、运力浪费的现象,制止盲目发展,提高经济效益。
4.提高服务质量。线路、班次的差异和流量流向的变化,直接关系到客运的安全保障及服务质量。通过客运线路管理,可以合理安排,平衡要求,消除隐患,提高服务质量。
(一)客运线路的审批权限
1.省际客运线路的审批权限
省际客运线路的审批,由交通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调整。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相关省的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双方意见不一致,但车箱地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批准的,应将有关资料一并报交通部协调、裁定;另一种是相关省的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意见一致,可以印发批准文件,并报交通部备案。
2.地(市)际线路的审批权限
由申请业户向当地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申请;经初审签署意见后,将申请表送抵达站(对开站)所在地的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会审;经会审同意签署意见后,报省级道路运政机构审查批准。
3.区内线路的审批权限
(1)县际客运线路的审批权限
由申请业户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申请;经初审同意签署意见后,将申请表送抵达站(对开站)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会审;经同意签署意见后,报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并报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备案。
(2)县内客运线路的审批权限
由申请业户向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申请,县级运政管理机构根据运力与运量平衡情况,按申请业户提出的经营项目审查、批准,并报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备案。
4.高速公路客运线路的审批权限
地(市)际高速公路客运线路的审批每年度进行两次,具体时间为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地(市)级道路运政机构携带经营者的申请书及线路审批表,参加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每年两次的线路审批平衡会议。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本着合理布局、适度调控的原则,审查合格后给予审批。省际高速公路客运班线的审批须由抵达站所在省的省级
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签署意见。
(二)客运线路的审批程序
根据班线审批权限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可以按以下程序办理线路审批手续:
1.提交申请。由经批准开业的经营者向车籍所在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领取“道路班车客运线路审批表”,按要求逐项如实填写后,连同有关批准开业及经营条件的证明文件,向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递交申请。
2.逐级审批。按照班车线路审批权限,先起点,后讫点,由下而上逐级签署审批意见,最后由权限限定的最后核准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定。
3.逐级返回。经省、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签署意见的班车客运线路审批表,应逐级返回县、地(市)级运政管理机构,不要自行扣留和无故延误时间。
4.核发单证。经营者在接到批准经营的路线、班次审批表后,到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办理客运线路标志牌和道路运输证,然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批准的线路、班次、站点投入营运。
如经营者要求停运或改变线路,应在30天前提出书面申请,并按分类及审批程序和权限,报经终审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停运或改变营运线路。
1.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地实际的客运线路数,建立健全客运线路管理台账,登记详细的经营业户名称、主营线路、兼营线路及投入运营车型、车况及审验情况。
2.对经过审批销户、变更线路、更新车辆的,要及时在台账上注明,以便随时掌握客运市场动态。
3.客运线路上的班次要按照批准班次安排,不得超班运行。
4.凡批准经营客运线路的业户,必须事先填报车辆购置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购车。否则,不予办理营运手续或依照规定予以处罚。
5.客运线路上的营运车辆,要求向安全性、舒适性、快捷性发展,老旧淘汰车辆不予审批。
6.客运线路上的营运车辆,达不到规定的车辆技术等级的,要及时强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