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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只交纳了部分保险费出险后保险人如何赔偿?

2014年8月16日 17:34:31    来源:商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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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只交纳了部分保险费出险后保险人如何赔偿?
一、导语
下面这起案例说的是这样一件事: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费分两次付清;逾期未付清。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仟。后来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第2期保费未付清,这时被保险人要求全额赔偿,保险人则完全拒绝赔偿,由此引起诉讼。结果到底怎样?请看此案:
二、案情
1999年10月,A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车辆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费7800元分两次付清,签汀保单日付4000元,第2期于同年12月31日前付清,如逾期未付清,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保险期限一年。A某按约如数交纳了第l期保险费,保险公司向其签发了保险单。但A某未按时交纳第2期保险费;2000年9月,A某驾驶的集瑞联合卡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经法院判决,A某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45000多元。事故发生时,A某要求保险公司派员处理理赔事项。但保险公司以A某未按时交纳第2期保险费为出,拒绝赔偿。A某多次索赔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刊支付其经济损失及逾期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真实有效。合同签订后被告依约收取了原告交付的部分保险费,合同已得到相应履行。之后,原告员未依约支付第2期保险费,但被告亦末通知原告交付或提出解除合同,为此,被告不能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完全拒绝承担赔付责任;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被告应按照原告所交付保险费人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防责任。遂判决被告赔付原告保险金23000多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逾期贷款利息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三、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投保人部分交纳了保险费、出险后保险人应如何承担保险责仟、保险合同与其他合同一样、当事人权力是平等的,其权利义务应当相一致。保险合同既是诺成性合同,又是双务合向。本案中,保险人投保的集瑞联合卡车的保险合同不仅成立了(当事人双方对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而且生效了(已经成立的保险合同对当乡人双方产牛法律约束力,即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是双方应尽的义务。本案的被告既然部分地收取了保险费,就不能完全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否则有失公平。原告未按约定履行交付第2期保险费的义务,是保险合同成立后的违约行为,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约规定,原告“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同时应当指出,按《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精神,在正常情况下,被保险人经摧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末履行补交保险费义务的,保险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逾期不解除的被视为对解除枚的放弃,即《合同法》第95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本案中,被告并未在有效的期限内依法行使保险合同的解除权。既然合同没有解除,那么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就不能推卸应当承担的相应的赔偿责任,否则,与法与理不合。
保险公司应承担多少保险责任呢?是全部还是部分?《合同法》第72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本案中,投保人交纳部分保费虽然存在违约情节。但当时在未出险的情况下并未损害保险人的利益,保险人事实上也接受了这部分保费。既然如此。保险人就不能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完全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实践中,对投保人只交付部分保费的,一般采用比例责任方式始偿,即保险人按照投保人所交保费占应交保费的比例来承担保险责任。这样才充分体现了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四、启示。
1.在保险活动中,当事人双方都应当遵守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应按约定完整履行交纳保险费的义务,否则,出险后就不能全额索赔;保险人部分收取了保险费后,就应当按比例予以赔偿,否则,有失公平。
2.作为保险人来说,还能得到的启示是:一是服务应加强,工作应到位。投保人第2期保费逾期未交,保险人应提醒、通知投保人在合理的期限内予以交纳,并告知如不交纳可能带来的后果;当投保人仍不交纳、通过合理的期限后,应及时解除保险合同并通知投保人。而这些工作保险人一概未做,因此,当然应当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二是保险公司应注意风险控制,加强对应收保费的催收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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