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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未按期年审出险后能否索赔?

2014年8月12日 09:48:59    来源:商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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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未按期年审出险后能否索赔?
一、导语
俗话说:行有行规。机动车辆要按期年审,这是公安部门对从事机动车行业(人员)的规定,是为了保证安全行驶等方面的需要。如果不执行这个规定,机动车辆末按期年审,那么出险后车主能获得赔偿吗?请看此案:
二、案情
2000年5月初,个体运输户A某将自有的一台力帆兴顺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一年,如数交纳了保险费。2001年3月某日,A某外出因违章交会车辆,撞倒停在路边的三轮车,造成2人死亡,二轮车损坏。交管部门裁定,A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总计经济损失13.6万元,事故处理后,A果向保险公刮提出9.5万元的索赔。保险公司经过调查了解,发现被保险人的车辆未按期年审,违反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有关规定,故出具拒赔通知书,不承担本起事故的赔偿责任。A某不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
原告A某认为,自己与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并交清了保险费,故保险合同应合法有效;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其经济损失。保险公司辩称:根据原告所提供的索赔材料,其机动车行驶证和副页发证日期为1997年4月,在该行驶证副页上盖有车管所的“检验合格至2000年4月有效”的方戳,而原告所持《机动车辆行驶证》从2000年5月至本案事故发生之日不合格是不争事实。故依据保险监管部门颁发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的有关规定:“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行驶证和号码,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险单无效”,予以拒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被告在保险合同小约定的期限是:2000年5月3日至2001年5月2日,约定的条件是: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必须有检查合格的车辆行驶近,合则,保险单无效。原告在保险期限内至发生车辆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未参加年审检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通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机动车必须按车辆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行驶”。依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有关规定,保险单无效条件成立,被告按合同约定不承报保险责任:另外,原告无其他延缓年审检验的法定事由,未按公安部门规定的时间对保险车辆行驶证进行年审检验。其行为既违背法律,又违背合同约定,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原台败诉,案件受理费等由原告A某承担。
三、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保险车辆末按期年审,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对于这个问题,当事人双方各说各的理。投保人人某认为,只要按时加数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了保单,保险合同就有效;保险人认为,保险单成立有效还有其他一些重要条件,如必须不违反一些强制性的法规,不违反合同本身的约定,等等。本案中,法院的判决支持了被告的意见,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这是正确的。
四、启示
对被保险人的启示:应严格按规定办事,不能存在任何侥幸心理,如果其投保的车辆能按时年检,就不会发生以上情况。
对保险人的启尔:要加强核保工作,避免“病从口人”。如经办人员在办理承保手续时很认真很细心,即可发现被保险人行驶证年捡的时效问题,日后的诉讼亦可避免。与此问题相关联的,是要加强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优质服务水平,如告知、提醒保户相关规定,投保前要办理好车辆年检手续等,那么也可避免本起诉讼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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