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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无牌照投保出险后可否索赔?

2014年8月12日 09:39:31    来源:商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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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无牌照投保出险后可否索赔?
一、导语
通常情况下,机动车投保时应有牌照;如果是新购车未来得及办理牌照,投保时应和保险人讲清楚且在事后迅速办理并将牌照号码及时告诉保险人,以便补填在保险单上:保险车辆出险,保险人在理赔时,一般均要查验核对车牌号(牌照号)。如果机动车无牌照投保,出险后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吗?请看此案:
二、案情
1999年8月,A某购买了一辆力帆微车牌微客,在未办理车牌照的情况下于当月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期限一年。期满后,2000年8月A某再次投保,仍未办理牌照,保险公司仍予以承保,其中承保第三者责任险限额20万元,保险期限一年。这次投保时A某答应迅速补办牌照:2000年12月,该车在外出营运途中将B某撞死,交警部门认定车方负主要责任,经当地人民法院判决,车主A某承担各项费用11.2万多元,A某于是向保险公司索贻。保险公司在受理此案时,发现保险车辆投保时没有交管部门核发的牌照,且在营运过程中在未征得他单位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他单位的牌照,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保险车辆必须有交管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牌照,并经检验合格,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据此拒绝赔偿。双方经多次协商末果,A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及经济损失9.5万元。
A某认为:出事的车辆连续两年在保险公司投保,投保单证是真实的。手续是合法的,保费是按时交纳的,出险时间又是在保险期限内,因此,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及其它相关经济损失。
保险公司认为:A某两次为其购买的力帆微车车辆投保时均无交管部门核发的牌照,且擅自使用他单位的牌照,未向保险公司如实反映和申报。双方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车辆无牌照,违反了条款规定,合同应为无效,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成立。保险条款为格式条款,系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公司明知《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有规定,也明知原告投保车辆无牌照,却连续两年为其承保,说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致,应视为对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变更,保险合同有效。因此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保险赔偿金及经济损失。一审判决后,保险公词不服,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经中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保险公司一次性赔付A某8.3万元;A某放弃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等由A某、保险公司各负担一半。
三、点评
本案争执的焦点是:机动车无牌照投保,保险公司承保后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从判决结果看,法院是支持了A某的意见。这是正确的。因为《保险法》中关于合同无效或保险人解除合同的规定是十分严格的,从中找不到本案中保险公司认为的保险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
四、启示
1.对保险人的启示;(1)应当依法合规经营:明知对方车辆无牌照,却连续两年为其承保,违反了条款规定:(2)展业人员工作要实要细。虽然业务人员在该车再次投保时口头告知保户。要求其迅速办理好车牌照后,立即到保险公司登记,但未留下任何文字依据。如果在承保时附加特别约定,限对方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好车牌照后到保险公司登记,然后签发保单正本,否则保险责任中止,那么这起纠纷是可以避免的:(3)在办理业务时必须严把承保质量关,努力防范化解经营风险,同时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努力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
2.对被保险人的启示:(1)投保应当符合保险法规,不应钻空子;〔2)应遵循诚信原则,投保时答应保险人迅速补办牌照,事后应及时实践诺言。
【力帆微车聚合专题】力帆微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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