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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项行李架自燃导致全车烧毁保险人赔不赔

2014年8月9日 09:41:04    来源:商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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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项行李架自燃导致全车烧毁保险人赔不赔?
一、导语
这又是一起车辆“自燃”事故,与上一篇车辆“自燃”的情况不同,结果也不向;这起事故是车顶行李架自燃导致全车烧毁。对这起“自燃”事故引起的诉讼案法院会怎么判呢?保险人会赔偿吗?请看此案:
二、案情
2001年5月,A某购买了一辆长沙梅花中型客车,并为该车投保了车损险。保额17万元;第三者责任险10万元;车上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并如数交纳了保费。同年9月某日,A某驾驶客车在行驶途中因车顶行李架上货物起火燃烧、导致该车全部烧毁,火灾发生后A某向保险公司报案,接到报案后保险公司即邀当地公安消防科人员一同对事故现场进行了细致勘查,调查走访了目击者以及车上部分乘客。
经了解,火灾事故前,车上有乘客16人,当车行至一三岔路口时,几个外出打工的当地村民拎着大小行李招手搭乘。A某即停车将他们的行李放置车顶行李架上,随后行车约40分钟后,一股呛真的火烧味涌进车厢,随即有乘客大叫:“车顶起火”!待A某停车后,火势迅猛蔓延,乘客疏散完后虽经大力扑救,但最终仍将车辆烧毁。行李架被烧毁的货物大部分为棉被、衣裤等物。
3天后,当地公安消防科对该车火灾事故出具证明,认定:“火灾部位为车项行李架,起火源可能为乘客上车装货时,将烟头或其它可燃物掉进行李架上的棉被、衣裤里引起火灾。”
保险公司经过研究,作出了拒赔的决定,理由有3:一是被保险人未投保作为附加险的自燃险。二是火灾原因不明,当地公安消防科对起火源的分析只是推测。三是车辆外在空间无火,并非穿越火灾区或高温区,不届车损险中“火灾”的责任范围。
接到拒赔通知书后,被保险人A某百思不解,认为:买了保险,又在保险期限里出的事故,且及时报了案,公安消防机关也对这辆长沙梅花中型客车进行了勘查,出具了火灾事故证明和认定书,保险公司没有理由不赔。于是便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沦,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1.赔偿被烧毁车辆的经济损失12万元。2.赔偿其它经济损失及精神刨伤补偿费2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原告车辆毁损是因外界火源引起的火灾事故(有当地公安消防科出具的证明和认定书),该保险事故符合《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的有关规定。属保险赔偿的范围,且事故发生也在保险期内,原告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接到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结果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仍不服,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高院遂将本案发回二审法院重审。再审法官亦觉得一、二审判决有不妥之处,并征得双方同意,作出民事调解书,达成如下协议:1.保险公司于本调解协议生效后15日内,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车辆损失陪偿金6.5万元。2.一审受理费由被保险人负担,二审、再审受理费由保险公司负担。
三、点评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车辆起火属“自燃”还是“外燃”。
按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火灾的释义是: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这里是指外界火源以及其它保险事故造成火灾导致保险车辆的损失,如攥炸、油库燃烧、森林大火等所波及造成的火灾,而“烟头或其它火源”均不属这个范围。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其属自燃,而A某又末保自燃的附加险。故法院的判决是欠妥的。在一、二审中,法官适用的是“火灾”保险责任,依据的是当地公安消防科的认定书,而认定书中的火源分析只是一种推测,它诱导法官认为火源是外界带来所致,从而撇开了责任免除的“自燃”问题。
四、启示
作为保险人来说,一是要加强对保险法规及保险条款的宣传、解释。使被保险人、法官正确理解有关内容。二是在制订条款时,对“自燃”的界定要更加明确、具体,以免引起歧义。
作为法官来说、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要认真研究和理解保险条款,正确界定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的范围,从而做到公正执法,正确判决。
【长沙梅花特聚合专题】长沙梅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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