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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车丢失未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公司一定拒赔吗?

2014年8月7日 09:41:4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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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语通常情况下,保险标的如果丢失或被盗、被抢,投保人应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但如果未按上述期限履行通知义务,是否一定导致拒赔呢?请看此案。
二、案情2000年3月,A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为自有的一辆秋浦汽车办理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及附加险中的全车盗抢险,并加数交纳丁保险费。后来,A某将该车交给他的一个亲属B某使用。同年8月,B某发现该车被盗,在惊出一身冷汗的同时立即跑到派出所报案,并于5日后也向保险公司报案。
保险公司当天即派人到车辆丢失地点进行厂现场查勘。后来,双方阅投保人未及时告知车辆被盗是否导致拒赔问题相持不下,A某一气之下将保险公司起诉到人民法院。审理中,保险公司认为,A某的行为违反了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的约定:“被保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枪劫或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登报声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A某就其购买的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并交纳了保险费,签订了书面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
上述投保车丢失当天,车辆使用人已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虽未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未能完整、全部地履行保险合同中的有关约定。但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条款中,并未对被保险人不完整地履行该义牙如何处罚作出明确的规定,故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履行赔偿义务、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没有依据。A某作为保险车辆所有人,在履行了交纳保险费的义务后,理应享有主张赔偿的权利。法院遂按保险条款规定的理赔比例,判决保险公司赔偿A某11万元。
三、点评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在保险车辆被盗后,车辆使用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48小时)报案,保险公司是否免除保险责任。
对这个问题,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上述车辆使用人丢失车辆后虽未能按要求向保险人报案,但已及时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只能算履行约定义务不完整。再说,车子是A某投保的,车辆使用者B某是否知道在车辆丢失后,在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同时还要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也还是个未知数,因为保险单不一定在B某那儿。同时,实事求是地说,秋浦汽车被丢,要破案,通常也是公安机关才能做到;向保险公司报案迟了,与能否破案虽有关系,但关系不一定那么大:当然,这样说并不是说车辆使用者理应推迟报案,而是说我们对木案的分析应取客观的、实事求是的态度。
四、启示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只要权利不履行义务不行。反之,只履行义务不享有权利也不行。此案给投保人的启示是:履行约定义务应当全面、完整,这就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后,不仅要认真阅读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权利的条款,而且要认真阅读有关自身义务的条款,以便不仅要认真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且要全面、完整地履行自己的义务。此案给保险人的启示是:特别约定的内容应当十分具体、明确,包括对违反约定的责任和处罚,也都要写得请清楚楚。否则,打起官司来是要扯皮、吃亏的。
【秋浦汽车聚合专题】秋浦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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