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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严格执行国四 转入车辆需达国五排放

2014年2月11日 17:08:11    来源: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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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环保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已联合发布通告,从2月1日起,省会新机动车尾气将执行国IV排放标准,也就是说尾气排放达不到国IV标准的新购置的车辆,交管部门将不予注册登记,领不到车辆牌照。

据了解,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及《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2013-2017)》等相关规定,市环保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联合制定了石家庄市《关于实施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通告。

按照通告规定,从2014年2月1日起,省会除低速载货汽车、挂车和摩托车外,其他各类机动车将实施国Ⅳ排放标准;气体燃料点燃式汽车实施国Ⅴ排放标准。对未达到通告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交管部门不予注册登记。

石家庄市机动车排污管理中心主任赵东宇表示,另外一个加强标准是外地车辆转入我市需达到国五标准排放标准,并经监测合格以后才允许转入我市。

据介绍,执行新的机动车排放标准以后,可以说对省会减排工作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国四车辆氮氧化物排放量与国三标准排放量相比降低25%—28%、颗粒物排放量降低60%—70%,预计十二五期间省会可减少氮氧化物排放量1万吨。

石家庄市机动车排污管理中心主任赵东宇介绍还表示,在实施这个标准以前已经购置车辆,已注册登记上牌的车辆,不受此公告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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